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3)

2020-02-20 23:17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1)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申报。

(2)购置重要的、专业性强的和大批量的设备,必须有专家论证的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配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强化资产使用责任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凭证,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建设、国土、房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及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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