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受到监督和制约。
① 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内部制约是监督的主要途径。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减刑考核、评议。内部监督的主要方法是要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健全行政信息公开的考核评价机制,把行政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考核的范围,制定一系列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考评,以此激励公务员认真做好行政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三是通过举报制度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 ② 强化行政机关外部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需要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为什么?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府“自我革命”式的制度。在这一制度的实施进程中,政府的推动和自我约束可以起到“点火发射”的原初推动作用,但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自我推动”制度变革动力模式存在着极限:当制度变革涉及到对改革者原有利益的伤害时,推动力将递减,从而导致动力衰竭和疲惫。“动力匮乏”导致许多立法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打折”、甚至最终形同虚设。
例如,官员收入申报制度。我国于1995年就实施了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但检验于现实,收效甚微。究其原因,财产申报有同体监督之嫌,并未付诸公众监督。很多地方把官员的工资填上去就行,结果申报制度流于形式。所以这种自上而下的信息公开制度需要鼓励和培育大规模的、可持续的力量来抑制政府自我推动力的衰减,并提供可更新的、持续的动力。
一是立法机关监督。立法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人大代表视察制度、提案制度、特邀督导员制度来进行监督。 二是专门机关监督。由纪检监察机关来监督。各专门机关在监督的同时应负责责任的追究,要对追究范围、对象、责任确定与追究、处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专门机关应该具有建议或直接处分未遵守公开制度人员的权力。
三是新闻典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有较强的时效性,较广的辐射性,具有警示作用,被称为制约权力的第四种权力。今后要逐步实现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化,使其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四是公众参与监督,
3、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形式上把握政府信息公开 (1)网上
① 加强政府信息发布,保障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实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全面性,就是要求政府网站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力求全面地反映政务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全面地共享经济建设与社会生活中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
实效性,就是要求政务公开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政府网站必须注意信息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发布最新、最真实的政务信息。
准确性,就是要求强调政府网站必须能够代表政府,所发布的信息必须体现出权威性,
完整性,就是要求强调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公开过程性信息,如政务工作的计划规划和进展情况,也要公开结果性信息,如工作总结及结果公示等。 ② 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强调以用户为中心的信息资源整和。
政府网站的\在线办事\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按照信息交互与处理的复杂程度划分的在线办事能力的深度,如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和在线申报等,要求政府网站能就每一事项提供不同深度下的“一体化”服务;
二是政府网站应该具备较高的“客户意识”,应该能够充分考虑用户的使用习惯,由此,政府网站应当按照不同用户对象的应用主题设计公共服务的架构,打破政府部门的界限,整合各种在线办事的资源与系统,提供覆盖用户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服务。
③ 稳步推进互动交流,保证公正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处理和反馈。
当前,“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包括网上投诉、领导信箱、在线调查、在线访谈和民意征集等,这些参与渠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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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是政府网站工作的基本内容,各级政府网站首先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的基本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必须避免政府网站公众参与中的\形象工程\和\花架子\现象,必须要保证用户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得到及时的处理与反馈,使得政府网站的\公众参与\栏目真正具有生命力。
政府网站虽然是一种新兴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由于它具有信息容量丰富、信息载体多样、信息更新及时等优点,所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社会的整体进步,政府网站必将成为最主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这代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向。 (2)纸上。
(3)屏上。利用电视媒体、手机短信和配置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传递应公开的信息。
(4)墙上。实行信息公开专栏上墙、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上墙、办事程序和办事条件上墙、办事依据和办事标准上墙、办事时限和办事纪律上墙和主动公开流程图、依申请公开流程图、考核流程图上墙,做到信息公开一目了然。 (5)会上。“新闻发言会”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我国在1983年就正式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迄今为止,国务院已经有74个部门、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也都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作用、、、、、、)但仍然存在制度缺陷,我国的行政职务系列上到现在还没有新闻发言人的位置,多数发言人都是由其他岗位人员来兼任,很少有专职。而且,新闻发言人该在什么情况下发言,发什么言,怎么发言,对谁发言,发言的后果如何承担,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政府信息公开上的制度缺陷。
而西方许多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化方面制度就比较完善,很多都设立有“首席执行官”和“信息公开委员会”这两种制度。“首席执行官”相对独立,担负整合信息资源,监督政府进行信息公开任务。“信息公开委员会” 是为公众提供更多救济途径而设立的一个非常设性合议制机构。政府各部门的“首席执行官”都是委员会的委员,另一些则由有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全都是兼职。公众可以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问题,向这个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执行。
我国可设立“新闻发言人”定期就政府事务向社会向媒体通气,使行政透明变成法律规定。
5、加快信息立法步伐,法律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1)修改和完善《保密法》和《档案法》。
推及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处理好的一个基本关系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与保密有关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分别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就立法指导思想而言,《保密法》是为了保密而不是公开信息,即使是《档案法》也是如此。如该法第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根据此规定,即使不是保密档案,凡是未满30年的,原则上也是不公开的。因此,如果要制定行政资讯公开法,必须先解决这两部法律中不利于行政资讯公开的规定。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要迈出的首要一步就在于对保密法和档案法进行修订,明确保密信息与开放信息的界限,否则,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将受到很大限制。 (2)制定和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法》 目前虽然指定了一部《条例》,但《条例》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法阶太低,不能与《保密法》处于平等法阶。比如说公民要求公开的信息,政府部门随便拿出《保密法》的一点,就可以拒绝,这样一来,《条例》实际上就很难起作用了。所以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是迫切的任务。
一是坚持公开是正常,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就是除了不公开之外的,都应该公开。所以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而《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要公开的信息,还规定了不公开的信息。所以在公开与不公开之间有一个信息剩余空间。比如说官员财产信息就属于这个范围。
所以我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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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要把不公开的事项用法律明文规定下来,在某些事项是否可以公开的问题上,尽可能减少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更不得由行政主体自行决定或解释。
二是详细划分公开与不公开事项的范围。一部法律的实施,必须使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才能防止打擦边球现象的发生。现有的《条例》用了很多抽象、不确定的词汇。哪些应该保密,哪些应该公开,范围不明确。例如,《条例》规定,需要保密的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还有涉及到国家安定、经济安定、社会稳定的事务,这些都可以做很宽泛的解释。如果这种解释被任意做广泛理解的话,那恐怕就没有什么可以公开的了。所以将来制定的《信息公开法》应该详细划分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能有更强的操作性。
信息公开并非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在信息公开后,对政务的评价,对责任的追究,取得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反馈与交流,使公民可以通过一种渠道对政府进行批评,给予表扬,提出建议,这些才是信息公开所追求的终极目的。一句话,信息公开只不过是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对政府的监督,保证公民当家作主的一个手段而已。所以,不能把信息公开当成终点,应该将其视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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