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洗选中心关于在特别监管期内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按照杭锦能源公司要求在安全特别监管期内,确保洗选中心实现杜绝重伤事故发生、地面无轻伤、追求零伤害的安全生产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事故责任者包括中心主要领导(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工会主席、副总工、管理人员、员工、外委单位(华宇洁净煤工程公司、大地工程公司、武汉设计院)全体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洗选中心所辖选煤厂、李家、色连、海勒斯壕集运站和中心机关各部室。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按照“党委抓监督宣传,行政领导抓全面管理,分管领导与安监部门抓业务保安和监督检查,总工程师抓技术管理,工会抓群网,团委抓青岗,纪委抓效能监督,妇联抓家属协管,员工互相监督”的“九位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具体到岗,责任到人,真正做到“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
1
第五条 中心主要领导要与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安全约谈,要求洗选中心干部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认清形势,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恪尽职守。
第六条 安全管理科负责中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特别监管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七条 洗选中心安全生产目标:地面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追求零伤害。
第八条 各项本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考核记录完整。 第九条 安全组织机构完备,“九位一体”工作扎实。 第十条 风险预控管理全面按本安体系要求落实。 第十一条 员工安全培训合格率达100%,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选煤厂、集运站各生产及生产辅助系统安全要素达本安体系标准。
第十三条 设备综合完好率必须达到95%以上,待修率低于5%,故障率低于1%。
第十四条 消防、灭尘、灭火设置齐全,运转可靠。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成册,完善及时,应急和自救培训及演练下半年至少一次。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等符合国家标准;防爆电器、监控系统、照明、通信信号
2
安装、验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外委单位管理纳入洗选中心本安体系管理。 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各厂、站、储煤、矸石场管理符合本安体系标准。
第十九条 放射源管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人管理。
第四章 特别监管期管控措施
第二十条 成立煤炭洗选中心安全监管小组 组 长:陈江宁、郝世海、赵恩义
副组长:姚永新、刘贵金、李兆坤、牛银生、张 军、高文强、贺 勇
成 员:刘锡鸣、刘 冬、赵玉花、刘 信、周建民、 杨金山
安全监管小组下设小分队,小分队由牛银生负责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夜间或白天抽查等方式,每周必须不少于2次到三站一厂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1、以本安体系、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为标准,查各单位安全制度的落实,查“三违”情况,查干部跟班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科级以上领导每半月休息1次,中心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各厂、站加强领导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
3、查三站一厂及外委队伍特别监管期内安全管控措施
3
(附:塔然高勒选煤厂、李家集运站、色连集运站、海勒斯壕站关于在特别监管期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办法)。
4、查各厂、站本安体系危险源辨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手册》的宣贯;检查群安员、青岗员队伍履职情况以及班前、班后会职工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
5、加大对“三违”人员处罚力度,对“三违”实行“零容忍”态度,加倍处罚,扣满12分者直接除名。
6、与职工签订“自保、互保、联保”协议。 第二十一条 煤炭储存自燃发火的管理措施:
1、选煤厂管辖的原煤仓、产品仓、储煤场、受煤坑、矸石场以及李家、色连集运站的汽车卸煤槽、半地下储煤仓等各储煤点的储煤时间进行统计管理(储煤安全期为20天),每天检测2次,超过储存周期及时与销售中心联系组织装车外运;如未进行储煤时间统计,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集运站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对违章责任人扣4分。
2、对各给煤机下料溜槽进行定期检查和温度检测,发现煤炭高温、自燃发火等异常现象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如未按期检查或温度检测,对选煤厂监管负责人、集运站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对违章责任人扣6分。
第二十二条 煤尘产生的管理措施:
4
1、对煤尘较大的地方,通风、除尘设备(系统)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生产系统运行时,必须启用通风、除尘系统;如通风、除尘设备(系统)不完好或生产系统运行时,未开启通风、除尘系统,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集运站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对违章责任人扣3分。
2、各岗位必须每班按标准对煤尘进行清扫,要求车间内随时保持清洁;如未进行清扫,对责任单位生产负责人罚款1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负责人、集运站站长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措施:
原煤仓、产品仓上下以及半地下储煤仓上下、汽车卸煤槽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每班由专人进行监测,保证监测设备运转可靠,数据准确,并做好详细记录;如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或无记录、记录不全,对责任单位生产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负责人、集运站站长罚款500元,并对责任人违章扣6分。
第二十四条 煤泥水系统的管理措施:
做好对煤泥水处理系统的管道、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煤泥水系统正常工作;煤泥水处理系统的管道、设备若出现故障,未进行及时处理,煤泥水有外泄现象,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集运站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措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