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现未持证上岗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中心监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2、建立压力容器设备档案,定期检查、检验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的工作状况。未建立档案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对中心监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措施:
进入选煤厂供热、供水,消防管网,浓缩机下底流泵房暗道等,李家、色连集运站供热、供水,消防管网,污水处理站,泵房等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要进行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和沼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按照“先检测通风,再作业”并实行人员联保、互保等措施;现场检查未采取以上安全措施,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责任人扣12分,直接除名。
第二十七条 选煤厂原煤仓、产品仓及101缓冲仓棚仓、堵仓事故的管理措施:
遇到棚仓、堵仓处理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给煤机上进行捅仓,要利用检修孔进行捅仓,捅仓时给煤机前严禁有人员停留或工作,实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如未按要求进行作业,对选煤厂华宇公司厂长罚款5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200元,对责任人三违扣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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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选煤厂刮板机跳链、漂链、断链事故的管理措施:
1、岗位工要每班对刮板机链条的松紧程度,各项保护进行检查,定期检查链条及连接环的磨损程度,发现磨损严重的应立即更换,防止发生事故;如链条及连接环磨损严重未及时更换,对华宇公司分管生产、机电厂长罚款3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负责人罚款1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2、遇到刮板机漂链、断链、或检修进入刮板机内,必须执行停电、验电、上锁,必须实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如未进行停电、验电、上锁、设置监护人,对华宇公司分管机电厂长罚款8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100元,对相关责任人三违扣分6分。
第二十九条 胶带输送机事故的管理措施:
1、胶带输送机必须配备的欠速、堵塞、跑偏、撕裂、烟雾、超温洒水报警等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如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一项不灵敏可靠,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
2、胶带输送机的驱动装置、滚筒、连轴器等应装设防护罩和防护栏,防止人员靠近造成滚筒绞人事故;现场发现已安装的防护罩和防护栏失效,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高空作业、孔洞防护、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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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煤厂、集运站生产设施所有观察孔、吊装孔、预留洞孔等,必须设置盖板,防护栏,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没有设置盖板、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识,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2、高空作业时必须执行高空作业规程,佩戴齐全防护用品;现场没有按高空作业规程作业和防护用品,对责任单位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3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对违章人员扣3分。
3、装载机、推土机、叉车、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五章 奖惩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绩效考核严格执行隐患买单制度。 1、安全隐患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扣分,在原基础上加倍。
2、安全隐患的罚款在《杭锦能源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的标准上加倍;“三违”行为的扣分在三季度安委会议确定的标准上加倍,扣分达到12分除名。
3、对于重复出现(反复发生)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的单位,在翻倍扣分和罚款的基础上,再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时,按以下条款给予相关人员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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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分管领导记过处分并罚款5000元,中心党政领导罚款5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10000元,中心党政领导罚款10000元,并记过处分。
3、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10000元,中心党政领导罚款10000元,并记过处分。
4、发生上述事故的班组、车间负责人、技术员、群安员、安检员等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5、发生上述事故的副厂(站)长及以下人员,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审核。
第三十三条 对外委施工、运营单位管理不到位的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罚外委单位100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事故,解除外委单位运营、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 对于群众监督和安全文化建设、宣传不到位的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处分;中心党群工作分管领导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党群工作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
3、发生重伤事故,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党群工作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按以下条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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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罚款2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及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记过处分,罚款3000元。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三违”人员,按以下条款处罚: 1、发生“三违”情况一次,对责任人三违扣分3分,并罚款200元。
2、发生“三违”情况二次,对责任人三违扣分6分,并进行办学习班、停工待岗、罚款400元。
3、发生“三违”情况三次,对责任人三违扣分12分,给予开除。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奖励,执行《神华杭锦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试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炭洗选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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