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煤集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

2020-02-21 00:10

同煤集团临汾宏大锦程煤业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小于3m3/min,用通风方式解决瓦斯问题比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规定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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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作业人员的。 (六)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七)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为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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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自燃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门发爆器的;

5、采用不能保证2个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除外)的;

6、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开采的。

(九)其它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制度,被认定为一级的,要悬挂红色警示牌;认定为二级的,要悬挂黄色警示牌;认定为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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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悬挂蓝色警示牌。警示牌要悬挂在事故隐患警戒处能够引起注意的地方。

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与治理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安全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安排、谁落实”原则,每次定期检查,由牵头部门提前一天把检查安排分组表发到矿领导及各组长手中。

第二十一条 组长接到检查分组表,召集检查人员,必须明确检查目的、美容,制定安排检查计划,学习掌握被检地点概况及有关规定,保证检查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安全隐患,在现场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及问题三定表,对于违章行为构成罚款,给予罚款处分,对于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必须由组长安排专人盯在现场处理,安全隐患不处理,不准生产。

第二十三条 每次检查的问题及结果要及时交安全科,安全科汇总后,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分类,上报有关领导,必要时立即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安全科对查出的问题实际监控,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我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办法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控制措施,A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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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B运行控制;C监督检查;D培训教育;E应急预案。矿井A级隐患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和监督检查的控制措施由安全科落实,需要培训科备案,由安全科跟踪落实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对于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A级隐患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B级隐患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C级隐患由区队技术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过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隐患多、管理差的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隐患处理合格后,由原检查组进行验收、签字认可,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事故隐患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六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都要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工报告,对现场暂时无法处理的事故隐患,当班干部及安监工应分别立即向矿调度室和安监调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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