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334-XXXX 与GB 8334-1999的主要不同点
标准修订依据:
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修订是以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ISO/CD10464《Gas cylinders Refillable welded steel cylinders for LPG Periodic reqalification》为主要对比,结合我国国情,对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具有合理性和先进性。
1、修改了适用范围;
依据GB 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去掉了“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民用”,考虑到GB 5842-2006制造标准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为了和GB5842-2006保持一致去掉了“民用”,同时扩大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2、增加了YSP118-Ⅱ液化石油气钢瓶及有关要求;
依据GB5842-2006,居民小区气化装置YSP118-Ⅱ液化石油气钢瓶是纳入在本标准。根据GB/T1.1-2000的要求,将“引用标准”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去掉GB15380,增加GB/T8335, 3、依据GB 5842-2006更改了钢瓶型号的表示方法
将YSP-0.5、YSP-2.0、YSP-5.0、YSP-10、YSP-50型更改为YSP4.7、YSP12、YSP26.2、YSP35.5、YSP118和YSP118-Ⅱ型。
4、将原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更改为JB4730/T《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将“原劳动部1989年颁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更改为
“质技监局锅发2000年12月250号文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增加3.1条“检验机构”的要求。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35条和参照GB13077-2004《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等新出台的标准,增加“核准”和GB12135的要求。 6、检验周期
依据GB 5842-2006提出的钢瓶设计寿命为8年,但并非限定钢瓶使用寿命为8 年。将检验周期更改为:对在用的YSP-118和YSP118-Ⅱ型钢瓶,自钢瓶钢印所示的制造日期起,每三年检验一次,第二次检验有效期为2年;其余型号的钢瓶第一次及第二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四年。使用年限满8年的钢瓶,钢瓶送检单位可委托钢瓶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但每次检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但是允许使用的年限仍限定为15年。 7、检验项目:
7.1将GB 8334-1999外观检验中的阀座检验单独列为一项。按照钢瓶定期的顺序,对检验内容进行理顺,按缺陷分类,对标准结构进行调整。如将“外观初检与评定”有具体数据要求的,需要进一步测量的检验检测内容放到“外观复检与评定”当中。 7.2将“容积测定”作为补充检验,原因见第16条。
7.3将GB 8334-1999的 “水压试验或残余变形率测定”,改为“水压试验”。去掉“或残余变形率测定”的原因是,其一目前我们未见到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测残余变形率的,其二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同于无缝气瓶,测残余变形率意义不大。 8、记录
8.1对检验和制造钢印登记,增加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和单位代码,与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对气瓶制造单位的管理接轨,增加检验单位或代
号,以便在充装、使用、检验等过程中对实施检验的单位进行辩识。 8.2增加“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评定的钢瓶”,对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给定限定条件。
8.3将GB 8334-1999中4.1中“实际重量、实际容积”更改为“钢瓶重量、公称容积”,与GB 5842-2006提法一致。
9、将“外观初检与评定”中需要进行测定的内容“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的间距”,放到“外观复检与评定”中,符合实施检验的程序。“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钢瓶应报废”放到“外观复检与评定”中,考虑这些缺陷有些情况下必须是将瓶体表面污垢、锈迹和漆层处理掉,才能准确判断。
10、去掉了原标准中“有螺旋焊缝”予以报废的要求,因为目前在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已很少有螺旋焊缝的钢瓶。根据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增加4.2.1.2条。
11、将GB 8334-1999的6.1和6.2合并为4.3.1条。在残气、残液处理中,增加了“或采用经安全评定不影响气瓶安全性能的方法对瓶内残液和残气进行处理”,为采用焚烧炉等方法进行残气、残液处理和表面除污、除锈开了口。
12、对外观初检的缺陷按类别划分,逐一进行检验和评定。 13、参照GB13077-2004《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等新出台的标准,外观检查对实测最小壁厚的要求,将GB8334-1999外观检验中缺陷处理后瓶体剩余壁厚报废的最小值 “设计壁厚的90%和2/3”等更改为“设计壁厚”。
14、将GB8334-1999中7.2.3.3“焊缝超高”按照GB5842-2006,修改为“焊缝余高超过2.5mm”,给焊缝超高以量的限制。考虑到压力
容器定期检验中以宏观检验、测厚和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将GB 8334-1999中“对焊缝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7.2.3.4“应采用其它无损探伤方法逐只复验, 其探伤率应不小于20%, 按JB 4730评定, Ⅲ级为合格”。更改为5.6.4条“对焊接接头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 可采用十倍的放大镜检查,必要时应由检验员确定无损检测部位和检测比例,按JB/T 4730进行磁粉、渗透或射线无损检测。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合格级别为不低于I级, 射线检测的合格级别为不低于Ⅲ级。”
15、将GB8334-1999中7.2.1.3螺纹的检验结果增加了“应符合GB8335的要求”。
16、将容积测定作为“补充检测”,增加限定条件:经外观检验,对钢瓶容积有怀疑。一是液化石油气是按重量进行充装,二是容积在制造出厂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因使用过程中产生不超标的缺陷导致容积减少,不满足大于标准规定值的情况属于特例。不必在定期检验中对每只钢瓶进行容积测定。
将GB8334-1999中9.4条“标准规定值”更改为“公称容积”,因GB5842-2006中9.2.1.5条规定“实测容积不得小于其公称容积”是以公称容积为容积测定的判定依据,且钢瓶制造原始标记中都有公称容积的数据,比较直观。
17、删掉GB8334-1999中“10.4条采用内测法或外测法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时,其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10%的钢瓶报废”,原因在本说明的7.3条中已说明。删掉11.5条“ 对水压试验合格的钢瓶,应将其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使瓶内残留水流净” 更改为“9.1.3对水压试验合格的钢瓶,应用适当方法使瓶内残留水排净”。因现在多数钢瓶在水压试验完毕,用压缩空气将瓶内水压出,不用将其瓶口朝
下倒立。所以此处不限制去除瓶内试验用水的具体方法。
18、依据GB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对瓶阀结构更改为“不可拆卸的阀”,删去GB8334-1999 “瓶阀必须逐只解体检验、清洗和更换损坏的部件”,修改为:“当瓶阀损坏时,应更换新的瓶阀。更换瓶阀或密封材料时,必须根据液化石油气的性质选用相容的瓶阀和材料。”。将GB8334-1999“经检验、 清洗和更换部件的瓶阀, 组装后逐只进行关闭状态、启闭过程和全开启状态的气密性试验, 试验压力为2.1MPa,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 不允许有泄漏”更改为“在装配瓶阀之前,必须按GB7512的要求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
19、根据GB5842-2006和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文要求,删掉了GB8334-1999中13.1.2“对上封头瓶肩焊有软金属标志牌的钢瓶”和“对原设计无护罩或护罩属于可拆式的旧式钢瓶”。
删掉了GB8334-1999中13.1.3在打印检验钢印标志外,钻标记圆孔的要求。其一是在底部钻孔不易于辨识,第二此要求意义不大。 20、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增加对检验报告的要求、参照ISO/CD10464,增加检验报告内容的要求。
四、主要参考文献: 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GB 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 4、GB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