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3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委: 4.3.2.3.1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4.3.2.3.2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
4.3.3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不得私
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4.3.4 评标
4.3.4.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4.3.4.2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
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3.4.3 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少于 3 家时,应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剩余投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经判定不具
备竞争性的,应重新招标。
4.3.4.4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认。 4.3.5 定标
4.3.5.1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未授权的,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5.2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
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4.3.5.2.1 放弃中标的。
4.3.5.2.2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4.3.5.2.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3.5.2.4 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
4.3.5.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
工合同。
4.3.5.4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5 检查与考核
5.1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局有关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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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1 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招标的、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5.1.2 无正当理由不选择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或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5.1.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5.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建主管部门记入其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资格审查备案的条件,投标人中
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承揽汇博工程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1无理取闹、恶意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5.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
取中标的。
5.2.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评委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1 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5.3.2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3.3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5.4 监督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6 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日期
6.1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建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等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7 附件
附件 1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审批表 附件 2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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