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60周岁以上贫困残疾人机构
托养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残联《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2?10号)、《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以及国家和本省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60周岁以上贫困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是指在区财政局、区残联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60周岁以上贫困残疾人申请机构托养所给予的托养费用资助。
第三条 托养资助经费的使用是资助申请人入住民办托养机构。
第四条 托养资助的原则:
(一)以政府经费资助为主,不足部分由家庭和其他渠道解决为辅,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展托养服务方式,逐步建立适应残疾人托养需求的托养资助体系。
(二)坚持托养资助公益性方向,以解决残疾人困难为目标。
(三)托养资助以残疾人为本,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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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轻重缓急,轮候的原则,根据残疾人及家庭的托养需求和家庭经济情况,分类实施资助,严格条件审核,着力解决好社会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的托养资助对象,让更多的残疾人得到实惠。
第二章 60周岁以上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托养资助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监护人自行选择的民办托养机构(必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以政府经费资助入住的方式,将有托养需求、经济和生活自理困难的部分残疾人、依托社会服务机构实施集中托养,提供专业化的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等托养服务。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需同时符合下列第1至第4点所有条件:
1.具有广州市越秀区户籍,并持有本区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60周岁以上残疾人;
2.已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生活自理有困难; 4.本人自愿或监护人同意。
(二)除上述第(一)点,还要符合下列第1、2点其中之一条件:
1.尚未进入机构托养,新增有托养需求60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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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低收精神残疾人;
2.已由区残联资助机构托养:
(1)6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收精神残疾人; (2)年满60周岁处于申请轮候入住民政公办养老机构过渡期的其他残疾人。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尚未进入机构托养,新增有托养需求6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收精神残疾人;以及已由区残联资助机构托养,6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收精神残疾人,资助费用为扣除政府救助补贴的费用后(含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府相关补助),区残联根据差额情况予以资助,每人每月最高机构托养资助限额4,300元(低于4,300元的按实际资助);
(二)已由区残联资助机构托养,年满60周岁处于申请轮候入住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过渡期的其他残疾人,经重新进行经济核查后,参照《广州市越秀区精神、智力及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方案》(越残联字?2014?19号)的托养资助条件、标准予以资助。 第八条 申报与核定程序:
(一)尚未进入机构托养,新增有托养需求6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收精神残疾人:
托养人(监护人)需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越秀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申请托养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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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卡、居家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并校验原件,以及区民政局家庭经济核查中心的经济核查证明(原件),由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盖章)后报街道残联。
(二)已由区残联资助机构托养的60周岁以上精神残疾人:
1.社区居委会及街道残联主动筛查该类人群,协助托养人(监护人)填写《广州市越秀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续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申请续期托养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卡、居家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并校验原件,以及区民政局家庭经济核查中心的经济核查证明(原件),由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盖章)后报街道残联;
2.年满60周岁处于申请轮候入住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过渡期的其他残疾人,除了上述第1点还需提交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等相关有效证明,且不得中途撤销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一旦撤销,区残联即停止资助且追缴撤销期间的资助经费。 (三)经街道残联初审核定托养人的基本条件并加具意见(盖章)后报区残联。
(四)区残联根据托养人的基本条件核实确定。 第九条 托养资助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终止残联机构托养资助: (一)托养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出托养资助; (二)托养人因疾病转介到其它综合性医院治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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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养人因故死亡; (四)户口迁出我区;
(五)入住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的。
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的通知》(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穗民?2014?4号)规定:
1.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残疾老年人。可以通过民政特殊保障通道入住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
2.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本区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的残疾老年人可以通过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十条 已入住托养机构或医院的各类残疾人,其经费仍按原渠道和办法解决,不列入本资助办法。
第三章 民办托养机构的资质条件及职责
第十一条 残疾人的监护人选择的民办托养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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