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完备的税务登记手续,能够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并具有以机构名义开设的独立境内银行账户。
(三)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从事本机构专业服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与从事的服务项目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取得经市级及以上残联认可的技术资质(证书)。
(五)年度检查合格。
(六)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相应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七)运营期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八)环境与硬件设施。
1.体现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无障碍设计; 2.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计: 3.通风良好,有温度调节装置; 4.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服务对象心理。
(九)自愿纳入广州市越秀区残疾人集中托养定点机构。
(十)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十二条 机构应当配合残疾人监护人的申请,及时向区残联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全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机构公章),以及本机构的收费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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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残疾人申请通过并入托后,机构需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作为财务结算报销的依据。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越秀区财政局的职责:
负责将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越秀区民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为各街道申请机构托养的残疾人家庭提供经济核查证明;
(二)负责接收60周岁以上符合民政部门入住机构养老条件的残疾人;
(三)负责接收其他符合民政部门入住机构养老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六条 越秀区残联的职责:
(一)负责《广州市越秀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制定《广州市越秀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申请表》,规范审核手续,并负责最终核实确定;
(三)指导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托养服务;
(四)帮助和指导托养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托养服务相关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五)负责协调托养服务工作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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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时核算支付托养人政府资助的相关经费。 第十七条 街道的职责:
(一)严格核实托养人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与托养人或监护人及家庭和托养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和沟通,定期询问和了解托养人的托养护理情况;
(三)积极主动地配合托养服务机构处理好托养人及监护人在托养护理期间的突发情况,并负责协助调解托养人及监护人在托养护理期间出现的意外;
(四)督促托养人或监护人按时按额缴纳托养人个人应缴的费用;
(五)协助办理及跟进年满60周岁(非精神残疾)托养人申请轮候入住民政方面公办养老机构的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居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采集齐全、核实托养人的申报材料; (二)配合街道及上级部门做好相关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工作。
(三)协助做好年满60周岁(非精神残疾)托养人申请轮候入住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的信息填报工作,并负责跟进相关事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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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托养资助经费使用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含托养费用的发票等),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助。违反规定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残联负责限期追缴其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追缴其资金,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残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壹年,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广州市越秀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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