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调研报告

2020-02-21 00:59

安远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调研报告

——创新和完善决策、操作、监管机制,推动招标投

招标投标是一种择优选择签约对象的交易方式,具有程序

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科学和谐的追赶与跨越

规范、透明度高、公平竞争等特点。推行招标投标统一交易平台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我县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节约、高效、公平等精神要求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得政府特权得到了更为合理地让渡。我县于2006年9月组建招标采购统一平台(招标投标中心),但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取得预期效果的同时也存在不少急需解决得问题。下面,根据我县的实际就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进行调研:

一、招标投标中心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县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于2006年9月组建成立了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招管办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招标中心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招管办)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定编9人,设工程建设交易部、政府采购部、土地交易部、产权交易部等四个内设机构。招标中心在招管办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并接受招管办的监督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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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监督机

制设计本身的不合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行的招

投标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分别分散在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商务、信息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这些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同时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形成了分散管理、同体监督的体制。据某省2006年的一份全省招投标专项调查反映,10056份调查表中有75.7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同体监督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种监督管理模式必然会带来不少问题,一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本部门行政规章时,往往融入部门利益,使部门利益合法化,同时也造成招投标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尺度和标准,出现市场监管的空白;另一方面有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严,对其主管的招投标项目实行行业保护,容易导致当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时,造成交叉、重复执法,令招标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发生问题又相互推诿。招投标执法主体分散、部门各自为政、行业垄断,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开展,违背了招标的本质意义。当前已有许多省市在招投标监管体制上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湖北省已成立直接隶属省政府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并通过政府规章赋予其执法主体地位,作为统一、独立、权威的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它能站在更加公正的立场上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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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做法得到中纪委监察部的认可,目前并在湖北省省开展的“创新招投标综合监管机制”项目试点工作,全面推进统一综合监管机构建设。

(二)我县对招标投标监督体制的设计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涉及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成立,成立同时撤销了水利工程招标办和交通工程招标办,继续保留建设工程招标办)、建设工程招标办(设在建设局)、政府采购办等三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备案监督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政府采购办负责货物、设备、工程的政府采购审批和现场监督;水利、交通工程的招标备案监督工作由招管办负责(水利部门、交通部门因本系统招标监督机构的撤销已经未再履行招标监督的职能)。而实际上我县重大的工程的业主单位是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而自己既是业主又是监督部门的制度设计如何去谈监督(造成这一现象的无奈原因主要是因我县没有专门和专业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而赣州市交通、水利、建设三部门均设招标专门的监督机构,但市一级的项目都由专门的机构代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不作为业主,因此该制度的设计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将工程也纳入采购的范畴,此类工程的招标由采购办、招管办(或招标办)的备案监督日常工作,由于招标监督机制本身的缺失,尤其是对招标投标中心的不正确理解,因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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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叉管理、行业保护、同体监督、规避招标、部门认识不够、串标、围标、违法转包、先签承包合同后招标、签订合同偷梁换柱、平台定位不合理、标后缺乏监督管理以及乡镇招标采购工作有待规范等问题。

(三)招标投标平台服务功能定位不全面。目前我县招标投标统一平台主要是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提供开标、评标、定标提供场所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要求,招标采购平台还应包括提供工程信息、企业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和政策、法规等信息服务与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提供服务。因此我县应当加强完善以上招标投标平台的服务功能,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应当设立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业务窗口。

(四)缺乏精通业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队伍,来自建设局行业监督的抵触力度大。因招管办的成立时间短,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建设局行业监督部门的权利,加之未选调到精通招标投标业务的专业人才,在实施现场监督和市场管理过程中建设局行业监督部门以招管办不懂业务为由进行大力抵触,造成了参与现场监督为形同虚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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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经验做法

(一)加强了对招标中心的日常管理。为更好对招标中心的日常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于2008年底将搬迁至同一办公地点,并将招标中心主任兼任招管办副主任,考虑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与招标投标工作在业务上存在较大的不同,将充分授权招标中心行使职能,因招标中心具有一支较为精通业务的人员,以业务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行业部门的抵触,目前已由招标中心代表招管办行使了各交易活动的场内监督职能。对对招投标业务进行了有利监管。

(二)建立了市场准入机制。为有效进行市场管理,净化市场中的各种不良交易行为,对招标代理、拍卖机构实行公开比选入围制,对各投标企业实行工程建设交易员制。自2008年起实行了招标代理、拍卖机构实行公开比选入围制,未入选的将不得在我县承接业务,并在承接业务上统一由招标中心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规则确定,并报告招管办及监察部门。2010年在总结过去投标普遍存在违标、串标、挂靠等行为基础上推行了工程建设交易员制度,对进入我县建筑市场的企业必须办理交易员证,持有交易员证的企业才能购买招标文件和出席开标会等,这一制度的推行有效地预防了违标、串标、挂靠等行为。

(三)建立了综合评标专家库。2008年上半年招管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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