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学探索(2)

2020-02-21 01:37

级的学生更欢迎这种教学方式,而低年级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系统知识储备,对案例教学的需求不高。[6]

2.从本课程自身特点看案例教学的开设要具备三个前提和基础:理论要件、案例要件和操作要件。理论要件是指在进行案例教学前学生必须掌握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这是案例教学的第一前提性条件。案例教学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学生系统掌握、灵活运用该学科理论知识,如果忽视理论要件而只注重具体案例的讲解,学生往往不能做到举一反三。

但《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的理论难度并不大,而且学生已经系统地学习了民法,这时如果仍然采用单一的讲授方式进行教学,学生往往会认为太简单而失去学习的兴趣,但让他们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又觉得无从下手,原因就在于《婚姻法(修正案)》、《继承法》的条文太少,特别是《婚姻法(修正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共51条,而处理亲属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解释就有几百条,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或公布的、各级法院均应参照办理的婚姻法判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等,事实上这些司法解释、判例、地方性法规都是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它们才是对亲属和婚姻家庭纠纷进行处理时的主要实用规则,而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对基本理论的阐述是很少涉及到这些法律渊源的。因此,理想的教学过程应当是加大案例教学的比例,可以直接以专题案例讲授、

讨论或辩论课的形式来完成教学任务,加深对这些法律渊源的了解和具体规则的运用,理论部分则让学生通过自学独立完成。

3.从本课程的学时分配上看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按照教学计划只有34课时,因此学生对所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往往是易熟不易深,易懂不易悟。如,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是关于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明确规定,对条文从字面上进行理解不存在任何难度,但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难以解决的关键在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难以把握。解决的办法只有通过具有一定代表性、疑难性的案例加以讲解、分析、判断,才能使学生直观地理解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学的实施 1.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中心,压抑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无法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案例教学则为实践以学生为中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操作可行性。实施案例教学首先应当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渗透到案例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这不仅体现在案例的选择准备、案例情景的呈现、提问的质量方式、问题意识的培养、动手能力的引导,还体现在评价的标准和方式上,让

学生真正地参与到案例教学中,发挥出主动性、能动性和积极性。

2.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

案例教学法虽然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方式,但其组织实施仍需要由教师来完成,教师自身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实施的效果。因此,教师首先应当熟悉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拓展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对理论知识的运用技巧,锻炼对问题的及时反应能力,训练对案例讨论的引导和控制能力等。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当注重自身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因此,应当鼓励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践工作,也可以聘请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师。

3.编写案例教材

案例要件也是开展案例教学的必备前提之一。只有有了案例教材,案例教学才能规范地开展。江苏警官学院目前使用的教材是采用演绎法编写、以介绍理论知识为基本任务的法学教材,并不适用于案例教学。真正的案例教材,应当能以案例为范本,以注解为引导,以提问发展学生自己的思路,通过案例加深对本课程中重点和难点知识的理解,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材是以案例的形式来传播知识,更重视知识和原理的运用,它追求的不是答案,而是思维过程或思维方式,

它的关注点是教材而不是案例本身,是知识和原理及其运用而不是判决本身的正确与否。

4.构建案例教学模式

(1)本课程的教学应以案例教学为主,讲述方法为辅。对于少部分具有一定难度的理论问题采用讲授教学,适当穿插案例。如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采用案例导入法,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所授内容的案例,对学生加以引导,让学生带着疑问一边听课一边思考,从中探求能解答疑问的法律原理、原则,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的主动性。在讲述过程中还可以采用案例例证法,用案例对所阐述的理论加以解释和说明,学生可以在形象、具体的讲解过程中加深对理论问题的理解。而对于一般的理论问题则完全交给学生课前自学,课堂上进行案例的讲授、讨论或辩论,在案例课前要布置学生预习并适当留出思考题。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然而《婚姻法》对该制度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条文本身又过于简单,虽然《解释(一)》的出台使该制度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如何保护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利益必须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加强学生对该条文的理解。在进行案例

讨论之前,必须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等内容要求学生课前预习,并事先给出若干案例。在案例讨论中再结合法律规定、原则和法理,从法律内外启发引导学生,阐明作出判决的政治和社会背景。

(2)案例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针对本课程是选修课及课时少的特点,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应当对本课程整体的案例教学进行合理安排,所涉案例必须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如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继承制度。必须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特殊问题进行专题案例讨论和辩论,如近亲属的范围和新型亲属实体权利,结婚法律制度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婚姻法实施中存在的新问题,夫妻和家庭财产的范围界定,生育权的民法保护,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离婚及其法律后果制度等。

(3)案例选择应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由于本课程理论难度不大,案例的选择必须注意难易程度,如果选择的案件太简单,答案一目了然,不能引起学生的思考、分析、争论,学生没有学习兴趣,就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应适当选择一些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有争议的实际判例和司法解释为探讨对象,特别以在案件的定性、法律关系的性

质、法律的适用、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存在分歧意见的判例和司法解释作为研究和分析的对象。

综上所述,在法学教学中有针对性地采用案例教学法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案例教学如何实施、何时实施、实施的模式及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到实施的对象及课程的特点,根据教学内容、教学条件和学生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案例教学实践的盲从行为,真正提高教学效果,实现预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 曾文革,唐仙丽,张燕,张才琴.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l):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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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叶必丰.判例与案例教学[J].法治论丛,2005(5):129-133.

[4]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4):28-33.

[5] 吴顺安.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应用[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08-109.

[6] 范卫红,曾佐玲,黄艳,曾玉莹.国外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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