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函授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我院函授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函授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凡经我院录取的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的学院所属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报到,办理入学注册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通过书信、传真或电报等方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函授站协助学院按规定复查新生的录取资格和录取名单中的学生信息。录取资格经复查合格后,准予注册(含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报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考试录取名单中的学生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籍贯等)必须与考生报考档案一致,若有不同必须尽快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办理更正手续,并将更正结果书面报送学院函授部,新生入学二个月后学院不再受理信息更正申请。函授站在统一办理学生注册后,要在两个半月内将新生报到、注册信息(含电子注册)报学院函授部。
第四条 凡经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发给新生学生证。函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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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登记表、入学后各种考试成绩单、学生毕业登记表、在校期间的奖罚材料等,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籍卡是学生在校学习和毕业证办理的依据,学籍卡的信息应与原始录取名单中的信息或已通过省级招办更正过的信息一致,学籍卡一旦建立不得随意更改。学籍卡一式两份,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学院学籍部门管理,副本由函授站管理。正本和副本信息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 函授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在所属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经注册后方可取得继续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函授学生应在所在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按规定时间缴纳本学年的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注册。
(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必须事先向所属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附单位或亲属证明),事后应补办注册手续。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三)每学期各函授站必须根据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如实填写学籍报表,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籍报表报学院函授部。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函授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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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分制记分。课程的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具体采取考试、作业考核与平时课堂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占考核课程总评成绩的70%;作业考核占考核课程总评成绩的20%;平时课堂考核占课程总评成绩的10%。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报告等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第九条 函授学生考试不及格者,应参加下学期学院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合格者以“60分”记分,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参加毕业补考,学生在校期间,一门课程最多只允许补考两次。 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不能补考。
第十条 考试期间,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持有关证明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必须经函授站批准后报函授部备案,缓考考试一般安排在本课程补考时进行,分数按实际考核分数登记。毕业补考原则上不允许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但可以参加课程的毕业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不得作弊。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所考课程以零分计,原则上不准参加补考,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学生,由函授站审核学院函授部批准后,可在毕业前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二条 对函授生的毕业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函授站签署意见,学院函授部最后审定的方式进行。思想道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确已学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可以提出免修申请,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函授站审核,报学院函授部批准后可以免修,每学期最多允许免修两门课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调查实习等不能免修。
(一)在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学习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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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课程,考核成绩80分以上者。
(二)已经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
(三)学习第二专业的函授学生,在第一专业学过相同的课程,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 函授生按规定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经考核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或课程虽未全部合格但未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先跟班继续学习,在下一年级学生入学后,转入下一年级相关班级。
(一)一学期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得补考,直接留、降级。
(二)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两门课程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面授总课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留级两次仍不符合升级者,应予以退学。
第十七条 留、降级学生,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在征得学生同意后留、降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对应当作留、降级处理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五周内,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行文向各有关部门及函授站通报。
第十九条 最后一学期不进行留、降级处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站
第二十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和转站,但有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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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者在不改变学习形式、学历层次、学习科类的前提下,允许转学、转专业和转站:
(一)因学校调整或停开专业等原因,学生无法按录取专业继续学习者。
(二)留、降级后下一年级无原来所学专业者。 (三)学生因工作需要确有特殊理由经学院批准者。
(四)学生确因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需要转学、转专业或转站的,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向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函授站审核,学院函授部批准后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入其它院校者,经学院审批同意后,须自行联系转入院校,经转入院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后,学院向省教育厅行文,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学生申请由其他院校转入我院学习者,在教学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经学院审核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经函授站审核,学院审批,再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学院于每年的四月和十一月份两次集中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其它时间不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转学、转专业:
(一)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二)高中起点本科与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互转者。 (三)文科与理科专业互转者。 (四)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五)学习进入最后一学年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七)应予以退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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