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

2020-02-21 01:42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需转入其他地区学习的,如转入地区我院设有函授站并有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相同年级的班级,则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函授站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准予转入另一函授站学习。

第二十六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自行补修所缺课程,并向学院提出考核申请,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参加面授学习,且治疗期在一学期以上者。

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3、因公事、公差、出国等原因,半年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者。 4、应征入伍者。

(二)提出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附原因证明材料),经函授站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三)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单位,除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外,学生在校期间一般最多只能休学二次(特殊情况下,可一次连续休学两年)。休学的审批应考虑学生复学时所在函授站是否有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相同年级的班级,如没有合适的复学的班级,原则上不予休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可以申请复学。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期满后,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所在单位证明等,向函授站提出复学申请,经函授站审核同意,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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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身体尚未康复、不适合继续学习,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学习的,不批准复学。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函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有四门及四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二)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课程经过补考仍然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面授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四)连续留、降级两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条件者。

(五)除应征入伍的学生外,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休学期满申请复学,不满足复学条件者。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学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函授部审核,报学院院务会审批。

(一)学院的退学决定应发文送达各有关部门,学院函授部通过函授站及时向退学学生出具退学通知书,并共同做好退学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退学学生收到退学通知书后,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如对学院的退学决定有异议可按学校的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三)经学院批准退学者,对其已完成的合格的课程可发给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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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习证明,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而作自行退学者或未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成绩和学历证明。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对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行为而受学院开除学籍处分者,学籍管理部门注销其学籍,不予出具任何学习成绩和学历证明。

第八章 肄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而中途退学者(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毕业补考,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条件者。

(二)毕业论文或实习调查报告不及格者。

(三)毕业时操行总评不合格及留校查看处分未解除者。 第三十五条 对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一年内申请重作毕业论文或实习调查报告,或申请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经重作毕业论文或实习调查报告或补考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重作和补考申请。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社会调查实习报告、毕业论文均为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院函授部通过函授站发给毕业学生。符合获得毕业证书条件的毕业生如果没能领到毕业证书,或对领到的毕业证书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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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有异议,必须在三个月内(从毕业学期学院正式放假之日开始算起)向学院函授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三个月后学院不再受理有关毕业证书问题的任何申请。学院函授部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申请者书面答复。

符合获得毕业证书条件的毕业生毕业后必须在六个个月内(从毕业学期学院正式放假之日开始算起)到所在函授站办理毕业证书领取手续,过期不领取毕业证书者学院视为自动放弃,遗留的毕业证书将被注销。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须填写毕业登记表,作自我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健康状况等。学生毕业登记表经学生所在单位、函授站审查同意,签注意见后报学院函授部核定,并归入毕业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函授本科毕业生,可由本人在毕业当年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符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学院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某财经学院高等职业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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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函授教学主要环节的基本要求

函授教育是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包括自学、面授、作业、辅导答疑、实验实习、复习考试、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等教学环节的办学形式,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教育相比,在管理上有其特殊性。为了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现将函授课程教学的几个环节作出如下要求:

一、自学指导要求

自学是函授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函授教学的中心环节。函授自学是在教师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地进行,教师的主导作用要体现在函授学员平时的自学中,为此,教师要做到:

1、教师根据选定的教材和自学进度表要求,给函授学员指定自学指导书、参考资料和必要的习题解答。

2、根据教学安排表,对本门课程的自学、面授、辅导、作业、实验(实习)等各教学环节作出具体安排,以供函授学员自学参考。

3、制定自学进度表,把各阶段自学哪些内容,这部分内容怎么学,哪些是练习作业,哪些是必交作业,必交作业的上交时间等按单元或章节提出具体要求。 函授学员要做到:

1、依据自学进度表和教学进度的规定、要求制定个人自学计划,保证自学时间(每周不少于20学时),坚持经常地、有计划地自学。

2、按照函授自学指导书和任课教师的要求,系统深入地学习和钻研教材内容,认真阅读指定的参考书,掌握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

3、按教学进度完成自学任务并认真做好规定的作业,按时上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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