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2)

2020-02-21 02:50

企业向个人随机赠送礼品过程中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礼品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人属于无偿取得这些礼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个人无偿取得的礼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文提及财税[2011]50号列举了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几种类型,明确企业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为,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是外购商品的,按该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详细内容见本文“一、宣传品1、个人所得税”中《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

2.增值税

企业随机向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由于赠送的礼品与某笔货物销售无直接必然联系,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或者作进项税转出,需要分情况说明:

(1)礼品如属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赠送给外单位的个人,用于个人消费,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礼品如属于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外单位的个人,用于个人消费,外购礼品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企业所得税

企业随机向外单位赠送礼品属于无偿赠送,应当按照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赠品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汇算清缴时,按照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以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予以税前扣除。详细内容见本文“一、宣传品3、企业所得税”中《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

4.会计处理

企业随机向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属于将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赠送礼品目的往往是为了巩固、加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因此,在账务处理上,通常作

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案例2:某生产型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6月外购商品含税价1170,增值税税率17%,同月销售部门领用用于交际应酬,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现金) 1170

领用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0

贷: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可以看出企业随机赠送外购礼品,会计、税收应做好如下协调:

(1)会计上按购入成本结转费用;

(2)增值税上则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企业所得税上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元。

三、“买一赠一”促销方式涉税分析

“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在商品流通环节已广泛存在,是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促销方式之一。具体涉税分析如下:

1.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这类货物赠送的前提是: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劳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赠送与销售有直接关系,实质上,个人已经为取得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所以,这些赠品是有偿取得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增值税

截至目前,总局尚未就“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征收增值税给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操作不当,就有可能形成偷税之嫌。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

的执法尺度不同:有的要求赠品必须与货物开在一张发票上,否则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无偿赠送处理;有的要求赠品以折扣形式来体现;有的未做明确要求;还有的无论发票如何开具均要求按照无偿赠送处理。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买一赠一”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0]第1号)第(六)条规定:“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则将“买一赠一”不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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