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3)

2020-02-21 02:50

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这个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两种贴近现行政策的观点,这两种观点的税务风险较小,在此以供参考:

(1)将“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按商业折扣处理

此观点认为在“买一赠一”的问题上,“赠一”只是形式,降价销售才是“买一赠一”的实质。要根据业务实质分析赠送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如果是无偿赠送,则作为视同销售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是有偿,则不应看作是视同销售。

企业在“买一赠一”的销售行为中,“赠与”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即消费者获取赠品要以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作为前提条件;顾客收到的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对赠品承担完全责任,如赠品存在瑕疵,消费者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上述分析,“买一赠一”本质上属于实物折扣,可纳入“商业折扣”的范畴,按照“商业折扣”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前述政策,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赠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额度即为赠品的价值,在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主货物和赠品的销售额、折扣额(折扣额可以与赠品的售价一致)。这样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货物、赠品的价值及折扣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避免了赠品按照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但上述方法不适用于主货物和赠品分属不同的税率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税率的货物往往无法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但提醒一点,如果主货物适用13%税率,赠品适用17%的税率,赠品按照17%抵扣了进项税,如果销售发票上不体现赠品,相当于赠品按照13%的税率缴纳了销项税,是存在纳税风险的。

(2)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计算各自的销项税额

此种观点认为,企业在“买一赠一”时,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并计算各自的销项税额,主货物和赠品分别开具发票。

案例3:某乳品厂为扩大销售的需要,对外宣传购买鲜牛奶一箱,赠送酸奶一包,假定鲜牛奶和酸奶均为自制,鲜牛奶和酸奶的正常含税售价分别为113元和11.70元,成本分别为80元和9元,鲜牛奶和酸奶的适用税率分别为13%和17%。(按公允价值分配)

实现销售时

借:库存现金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鲜牛奶 90.62

主营业务收入/酸奶 9.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4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9

贷:库存商品/鲜牛奶 80

库存商品/酸奶 9

计算过程:

纯牛奶的实际含税收入=113×113÷﹙113﹢11.7﹚=102.4(元)

纯牛奶的不含税收入=102.4÷(1+13%)=90.62(元)

纯牛奶的销项税额=102.4-90.62=11.78(元)

酸奶的实际含税收入=113-102.4=10.6

酸奶的不含税收入=10.6÷(1+17%)=9.06

酸奶的销项税额=10.6-9.06=1.54

希望总局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而在政策明朗之前,也建议企业积极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3.企业所得税

现行政策很明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赠品不属于无偿捐赠,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举例说明详见本文“三、“买一赠一”促销方式涉税分析2、案例3”。

4.会计处理

企业将“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按商业折扣处理的,会计上应按照扣除折

扣后的金额确认主货物商品销售收入,并将折扣额确认为赠品销售收入;如按公允价值分摊计算收入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关商品成本。

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进行促销活动,会计、税收应做好如下协调:

(1)将“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按商业折扣处理的

a.会计上按扣除实物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主货物商品销售收入,并将折扣额确认为赠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主货物及赠品的成本;

b.增值税上按商业折扣处理,即将折扣额与销售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中;

c.企业所得税上关于收入的确认及成本的结转同会计处理一致。

(2)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计算的

a.会计上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主货物和赠品的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b.增值税上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主货物和赠品的销售收入并计算各自的销项税额;

c.企业所得税上关于收入的确认及成本的结转同会计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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