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勘验现场的要求。
(4)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重新鉴定 (三)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1、质证。
(1)质证的对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
(2)质证的范围。 (3)质证的方式。 (4)质证的效力。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质证。 3、证人证言。 (1)出庭作证。(2)提交证言。 (3)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四)证据的审核认定
1、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4、证据的证明力。
十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1)依据法律、法规。 (2)参照规章。 (3)适用司法解释。(4)援引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5)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2、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1)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层级冲突适用规则、平级冲突适用规则、特别冲突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人际冲突适用规则和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2)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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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九 天考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4、特殊行政争议的法律适用。
(1)反倾销反补贴案件: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②参照部门规章。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十二、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一)撤诉
1、自愿申请撤诉。
2、视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后果。 (二)缺席判决
1、被告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缺席判决。
3、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2、先予执行。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3、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救济。 (四)审理程序的延阻
1、行政诉讼的中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行政诉讼的终结。
3、行政诉讼中止转为行政诉讼终结。
(五)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1、被告在一审期间允许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需要注意规则。 (1)被告负书面通知义务。(2)原告是否撤诉的不同处理。
(3)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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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照前述情形处理。
2、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一般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七)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
十三、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有其中之一即可撤销。
3、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告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无正当理由。④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仍有实际意义。
4、变更判决。
适用变更判决的条件。①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变更;②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
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 十四、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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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直接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适用情形有四: (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2)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3)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 (4)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 4、涉及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判决。
(1)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 (2)二审中新提出的赔偿请求的情形。 十五、行政诉讼的再审裁判
1、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直接裁判或者裁定撤销生效裁判、发回重审
2、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十六、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决定
1、行政诉讼裁定
(1)裁定的适用范围:(2)裁定的上诉。(3)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2、行政诉讼决定 (1)适用范围:(2)对妨害诉讼行为给与罚款、拘留决定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对此罚款、拘留可以申请复议。 3、对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处理 十七、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适用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3)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
(3)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3、非诉执行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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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结合典型案例讲解如何拓展高端行政诉讼业
务技能
(一) 税务类
(二) 知识产权类
(三) 公司证券类
(四) 许可类
(五) 严重处罚类
(六) 行政登记类
(七) 拆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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