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知识题库2(2)

2020-02-21 11:20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后,能否同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处罚额度是多少? 答:可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该怎么处理? 答: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怎样处理?

答:⑴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⑵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⑶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⑷告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 ⑸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39、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实施哪些工作?

答:⑴吊销相关证照:有关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吊销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⑵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⑶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⑷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⑸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40、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应该履行哪些程序?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41、停产整顿的煤矿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后,有关部门如何组织验收?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供电单位等进行联合验收,并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顿期间应该作哪些工作?恢复生产时有哪些程序?

答: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制订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在原登载停产整顿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43、在哪些情况下,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⑴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⑵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⑶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⑷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⑸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⑹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⑺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4、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如仍有开采价值怎么办? 答: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45、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应该怎么处置?

答: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6、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4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哪些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答: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49、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怎样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答: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50、煤矿企业应当以哪一级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什么责任?

答:煤矿企业应当以矿或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或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51、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应当符合煤矿取得各种证照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2、对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如何处理?

答: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3、哪些煤矿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答: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54、煤矿安全培训的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增强职工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55、煤矿安全培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企业负责;按需施教,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

56、矿长资格证与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什么区别?

答:颁发部门不同,矿长资格证由省经贸委颁发,矿长安全资格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

培训内容不同,矿长资格证侧重于培训经营管理知识,矿长安全资格证侧重于培训安全管理知识。 培训机构不同,矿长资格证由经贸委指定培训机构培训,矿长安全资格证必须在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57、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58、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应对其实施什么处罚?

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59、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有何要求?

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0、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如何审核?

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6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培训学时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2、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63、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答: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⑵矿井概况、工种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危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即强制性标准; ⑶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和义务与权利;

⑷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⑹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⑺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⑻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⑼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指示和技能。 64、煤矿井下作业主要有哪些特殊工种?

答:主要有安全检查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作业、电工作业、采掘作业、通风作业、救护作业等17类。 6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方面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6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6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68、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的责任? 答: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69、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如何处理? 答: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制定《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强化企业领导“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工作制度。 71、《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对江苏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的人员是哪些?

答: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局)领导、副总工程师;企业机关各有关安全生产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各生产矿井(基建)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 72、《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对各级领导每月深入井下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集团公司(局)正职领导不得低于2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5次/月。

⑵企业机关各生产业务处(部)室、安监部门正职领导不得低于6次/月,副职领导不得低于8次/月。

⑶各生产矿井(基建)正职领导不得低于6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10次/月。

⑷各生产矿井领导要有中、夜班下井要求,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⑸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局)、煤矿自行决定。 73、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74、《特别规定》要求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哪些规定内容?

答: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75、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怎么办?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6、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哪些部门举报? 答: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77、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多少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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