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05年12月22日 冀财建【2005】254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认真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门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审批时应坚持“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财政部门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确认后再按程序批复。
第二章 审批范围
第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基金建设的项目; (三)使用城建资金建设的项目;
(四)由财政承诺还款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国内外借款项目; (五)中央财政补助投资的项目;
(六)其他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属于省级部门或单位建设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属于市、县建设的项目,分别由同级财政
部门审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的三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先报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尽快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核。
第九条
财政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和规定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客观公正地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及时报送审核结论,并对审核结论负有法律责任。受财政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在出具评审报告的同时出具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审核确认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别情况审批。对决算超概算的项目,应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调整概算后再办理批复手续;对决算不超概算的项目或超概算投资在10%之内,且不新增财政投资的项目,财政部门可直接审批。
第四章 决算批复
第十一条 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据的审核报告,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应作为项目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政部门也不予拨付工程尾款。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政府指定的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和报送,财政部门按单项工程直接批复到项目法人。
第十四条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审减的项目概算内投资,可按投资来源和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发生的审核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向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审核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