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执法依据(讨论件)
一、法律渊源(效力来源)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0月20日国务院令586号) 3.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11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79号公告)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1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83号公告)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规定(2011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82号公告)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2011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80号公告)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11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81号公告) 4.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2003年3月27日劳社部令第16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人社部令第13号)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5.省政府规章: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36号)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35号)、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5月29日省政府令第239号)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5月29日省政府令第240号)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5月29日省政府令第238号)。 6.规范性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实施意见(琼人社发[2011]326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88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230号)
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海南省历年全省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二、法律法规授权(职权获得):
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海南省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 1.《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
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和缴费基数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个人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进行缴费申报适用本办法。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适用本办法。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管理适用本办法,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二)负责受理缴费申报、核定缴费数额,确定缴费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应缴基本养老保险数额信息;
(五)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行为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8.《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核定、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
9.《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及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