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郊区农业银行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恒昌公司曾于1996年8月2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月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郊区农业银行停止支付。在法律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恒昌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恒昌公司后来交付给赛格公司的是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此联由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复印件和郊区农业银行于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说明函。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郊区农业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恒昌公司的签章。郊区农业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赛格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郊区农业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郊区农业银行拒付。 请问:(1)赛格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郊区农业银行付款 (2)赛格公司的权利应如何得到保护
【案例6】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金额为
20万元、
付款人为某建设银行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4月1日。 乙取得票据以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 丙没有背书转让给丁,属于空白背书, 丁再背书转让给乙, 乙再背书转让给戊, 戊再背书转让给己。
己要求付款银行某建设银行支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
你是己的律师,己问: 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
【案例7】闽华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一个子公司,新华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新华公司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批合金铝建材,价值30万元。依约定,新华公司为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一份以新华公司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的可转让商业汇票。粤东公司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状况,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天富有限责任公司。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到银行申请承兑,银行以账上无钱为由拒绝承兑付款。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拒付书面证明后,以背书人和出票人为被告,起诉于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票据责任。经调查发现,闽华有限责任公司
16
将新华公司资金抽调走,新华公司已经是空壳。
问:
1、追索权的形式要件包括什么?
2、法院应该判决新华公司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可否追加闽华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
【案例8】2008年3月20日,光华沙发厂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50万元的沙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汇票方式进行结算。3月27日,家具销售公司向光华厂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9月27日的汇票。沙发厂根据合同约定发送了沙发,接受了汇票。3月29日,光华沙发厂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皮革厂,该皮革厂又将汇票于5月20日背书转让给某畜牧场,以抵销所欠货款。畜牧厂在该汇票到期日,向家具销售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开户行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畜牧场向皮革厂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场遂以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皮革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票款。
请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支持?理由何在? 【案例9】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 问:
(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还是商业本票?为什么?
(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王某应承担哪些责任?
(3)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除王某以外的各位前手替代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10】2000年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10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货款25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3月15日,乙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本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0年9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以其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从而保证了期追索权为由,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请问:(1)该本票是否为有效票据?
(2)甲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3)丙公司能否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17
保险法案例
【案例1】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问】1、该楼房可否投保?
2、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2】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6月8日,张某的堂兄驾驶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3】2002年11月29,丁文元为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向顺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3年1月7日,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聘用的所有员工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该公司的一名外销人员郭冶凡,也在被保险名单内。
2003年4月1日,丁文元驾驶的帕萨特轿B5车在西环路上因避让后面的车辆超车,不慎驶入非机动车辆道,撞上了正骑自行车送货的郭冶凡。丁文元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尽快将郭冶凡送到了医院。住院期间郭冶凡共花去医药费18400元。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丁文元负完全责任,郭冶凡不负任何责任。丁文元付清了郭冶凡所有的医药费和交管部门鉴定费,共计18600元。随后,丁文元向顺安保险公司提出18600元的保险赔偿要求。 2003年4月29日,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以雇员工郭冶凡因工负伤为由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 在由哪家保险公司赔偿和如何赔偿的问题上,丁文元、新华有限责任公司、顺安保险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18
【案例4】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万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 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
【案例5】2002年4月1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受益人为夏某。
2002年12月12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的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6】范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女儿范小姐与父亲一起生活,与母亲从无来往。范小姐长大成人,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在外,于是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在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目内填写的是“法定”。6个月后的某日,范小姐因飞机失事死亡。
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给付保险金,调查后发现:范小姐未婚,法定继承人有母亲与父亲。 范先生不同意前妻李女士取得一半保险金,他们多年没有任何联系,而且,范小姐在填写投保书是,本意也是将保险金留给父亲。
范小姐由于一时之疏忽,是否一定会使年迈父亲失去一半的保险金?
【案例7】2001年,王某未婚,王母为他投保了某终身寿险(附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并代王某交纳了保费,但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二字。2002年,王某与张女士结婚,后生一男孩。人有旦夕祸福,王某出差时 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保险公司按规定应支付10万元身故赔偿金,但王母与张女士为赔偿金发生了争执,张女士认为自
己是法定收益人,理所当然有权分割保险金。王母却认为自己是投保人,并且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应是父母。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8】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19
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配。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9】2002年4月1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 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再后,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10】门晓力先生于2003年7月30日投保人寿保险10万元,夫人章莉仁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按年缴付保险费。 2004年和2005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2006年已经过了宽限期,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
2006年10月30日,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门晓力先生也补齐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7年11月8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门晓力先生的夫人章莉仁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章莉仁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于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11】2002年4月1日,李宪中与久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自己的宝马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为1年。李宪中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2年9月9日,李宪中投保的宝马汽车突然起火,李宪中立即报警,同时通知保险公司。事后,消防机关作出了“起火原因不明”的结论。
经鉴定,损失45万元。李宪中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提供了各种单据、报告、证明。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起火原因不明”,不能排除保险条款中写明的除外责任。李宪中不能证明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12】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