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注】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案例13】例: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无人员伤亡。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交通部门是这样计算其赔款的: 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30%=7200元
【问】如果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如何计算赔款?
【案例14】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 (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15】朱某是一个体户,于2005年7月16日向当地的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人身意外险,保险金7万元并指定自己的妻子菜某为受益人,同时,朱某还为自己的小货车向当地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4万元。当年11月4日,朱某驾车进货,途中发生以外,导致车毁人亡。事故发生后,当地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主动调查事故情况后,分别向菜某支付保险金7万元和4万元。此事被朱某生前一位生意伙伴刘某得知,刘便找到菜某并拿出朱某生前出具的总额为9万元的货款欠条(该欠条真实有效),要求以其保险金受偿,遭到菜某拒绝,于是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菜某以其保险金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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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案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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