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
(一)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二)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 (三)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的项目是否纳入应招标范围,由二级单位自行决定。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年度总需求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属应招标项目。
第十四条 应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不招标项目。按招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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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 (十)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经招标机构二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的; (十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特别规定不宜招标的; (十三)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招标的。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通过拆分的方式分别实施、分期实施,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方式缩小标段(包),不得通过编造虚假不招标事由、或者任意扩大解释可不招标项目范围等方式方法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对招标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一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
(二)二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 (三)三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负责管理; (四)四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一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金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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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估算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二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三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产能工程建设项目为5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为50万元及以上;
合同估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四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产能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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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三)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四)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的其他项目;
(五)在油田公司规定的应招标项目以外,二级单位自行确定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一类、二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上报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经油田公司招标主管领导核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
三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油田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审批。
四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批,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报审招标事项,应当采用集团公司《招标项目报审相关材料标准格式》中的相关样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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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油田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因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从油田公司市场准入名录或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中选择被邀请投标人。
(一)短名单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未制定的,二级单位可制定本单位适用的短名单。
(二)对于由油田公司物资采购单位进行统一招标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项目,由油田公司相应专业主管部门(或用户单位)提供短名单或相应的采购技术标准。
(三)入选短名单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
(四)市场准入名录能够满足邀请招标要求的,不再另行制定短名单。
(五)采用短名单或准入名录进行邀请招标的,可只招商务标。
没有市场准入名录、也不宜制定短名单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招标单位拟定被邀请人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按下列程序制定: (一)准备工作:确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明确工作程序以及评审工作相关要求,制作相关表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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