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街道大新幼儿园改造项目(6)

2020-02-21 14:46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超过24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延期超过24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予以相应顺延。承包人应于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 48 小时内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并报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人签字确认。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工地的要求,且安全文明施工费均按合格标准支付。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比选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渝建发[2016]35号、渝建[2018]195号文的要求按实调整。

(3)发包人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结果,如评定为不合格,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其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价中扣除。

(4)承包人应负责自身施工安全及对分包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 6.1.7 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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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2)承包人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若因施工所产生的噪声、扬尘等污染导致需要给付补偿或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5)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必须按规定达到。

(6)承包人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调整作业时间,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7)承包人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8)承包人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统一着装,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9)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及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及发包人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 7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发包人通知进场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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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开工报审表满足要求后下发开工令。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后三日内;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承包人 ;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若出现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予以顺延,因工期顺延产生的费用不调整。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竣工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5%

(2)除不可抗力外,因承包人原因当月达不到经承、发包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如发生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资料为准。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支持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索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在采购前7日内将所采购材料的厂家、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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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3日内予以确认,经发包人认质、封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以设计和监理书面意见为准),不能适用于本工程,发包人有权按指定三种以上品牌供承包人选择使用,发包人不因更换材料品牌而调整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承包人拒绝发包人要求的,该种材料改为由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供货,发包人收取承包人材料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按发包人实际支付的货款从承包人的结算价款中扣除。

材料运输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后不调整。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 试验与检验

本工程除特殊检验试验费之外的所有检验和试验费,承包人应已在比选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若承包人不进行试验,检验,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并按增加1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范围。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设计人、发包人、监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增加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3 变更程序

10.3.1所有变更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附本次变更的初步核算工程量及金额)提前交与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变更。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

(1)变更申请人; (2)变更原因;

(3)变更可能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或提前); (4)发包人批复意见。

10.3.2设计单位作出对施工设计图自我完善和补充提出变更: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造价及不延误工期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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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虽不改变使用功能,但提高(减少)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应事先书面征求发包人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0.3.4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0.3.5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由现场代表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0.3.6变更及签证的有效性

(1)对承包人提出的洽商或技术核定单,应经监理单位、设计(地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盖章,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如涉及合同价格变更的,由承包人提出价格变更估算报告,作为洽商或技术核定单附件报发包人审批。

(2)洽商或技术核定单如涉及现场收方的,需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在现场收方并签字确认,否则收方资料无效。

(3)现场收方资料在整理后形成正式收方单,参加收方的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在正式收方单上签字并盖章。

(4)承包人正式收方单形成后应向发包人提交报价资料,由监理人审核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报价资料后进行审批。

10.4 变更估价

10.4.3 变更及暂列金额的计算原则

(1)设计变更部分以及暂定工程量部分,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应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比选申请综合单价,则按该项目的比选申请人综合单价计价。比选申请报价时,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比选申请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的比选申请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3)本比选文件未提及的工作内容或设计变更或工程增减部分和比选范围以外的零星工作内容在施工中发生以后以现行定额及配套文件为依据进行计算,材料由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认质、认价,人工费调整按施工期间的造价信息平均值进行调整,按以上方法计算后总价下浮15%进入结算。措施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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