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关于轻质油储罐设计、制造、安装 、施工的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
主要包括: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 《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施工工艺标准》(SH/T3530) 《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SHS 0101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22)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 《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SH30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 《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技术管理规定》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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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条文解释
1.3 条
根据2000年-2010年期间集团公司所属炼油企业轻质油储罐安全事故情况分析,储存介质硫含量及挥发性组分含量高等因素是导致轻质油储罐发生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指导意见主要将石脑油储罐和中间原料储罐作为治理重点。其它轻质油储罐,在遵循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3.1.1条
1 蒸汽压指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6.2.3条规定,“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换算成储存温度40℃时介质的蒸汽压约85-88KPa,同时结合汽油冬季蒸汽压指标和目前石脑油组分中含有少量C3和C4等挥发性组分的特点,特规定储罐储存介质蒸汽压指标上限值为88 KPa。
2 储罐选型
根据国外储罐火灾事故情况统计,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发生事故的概率分别为5.27%和29.38%;集团公司所属炼油企业近10年间发生的事故统计结果显示内浮顶储罐的事故概率要大于外浮顶储罐。因此,指导意见中对储罐选用内、外浮顶型式不进行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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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用不锈钢材料制造或使用不锈钢内衬的储罐,包括不锈钢制造的组装式内浮顶等,目前还没有相对完整的设计规范和制造标准,只有个别企业少量应用,因此,指导意见对此没有做相应规定。 3.7.1 条
1 氮封的作用主要是防止硫铁化合物自燃、雷击、静电或明火等引燃罐顶空间的可燃气体,同时防止储存介质氧化聚合等。高、含硫原油直馏石脑油组分活性硫、挥发性组分含量高,焦化汽油硫含量高且易被氧化,因此,对这两种类型的储罐设臵氮封是必要的。
2 对其它储罐,企业可根据氮气资源情况和轻质油硫含量、蒸汽压实际情况,在确保2年1次进行全面清罐检查的基础上,可以不采用氮封措施。但对设备状况良好,罐顶气相空间可燃气体浓度仍然超标的内浮顶储罐应考虑增设氮封设施或其它措施。 3.7.3 条
原设计的氮封设施需要将罐壁通气孔进行焊接封死的方式,该方式存在氮气长时间中断后安全运行风险较大的缺点。可拆卸方式便于氮封停止使用后能及时恢复一般内浮顶方式运行,提高抗击风险能力。因此对原方案修改为:新设计的内浮顶储罐,宜将环向通气孔设在罐顶边缘,通气孔边缘固定丝网处可用堵板和螺栓紧固封堵;旧罐增设氮封设施改造时,应将原通气孔的可拆卸丝网换成堵板,堵板用螺栓紧固封堵。 4.1.1.3 条
为规范系统内组装式铝制内浮顶管理,在吸取国外铝制浮顶设计和制造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后特制定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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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条 (GB50341)《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规定浮顶外边缘板的浸液深度不小于100mm。为确保密封效果,建议浮筒的浸液深度100mm,浮筒直径选用200mm。
j)条 铝浮顶安装过程中盖板与主梁之间的连接方式采用铆接型式等方式,强度不足,易发生密闭不严、油气泄漏现象。 4.1.2.1 条
无论密封性能和使用寿命,弹性密封均优于板式舌型密封。拱顶罐改造为内浮顶时,原储罐壁环缝为搭接结构的,应对搭接部位打磨平滑后方可安装,否则选用板式舌型密封同样存在密封效果不佳、密封易损坏的问题。 5.1.2 条
该条主要依据有:(GB 4756-1998)《石油液体手工采样法》 6.4.7条、6.4.2条;(SH 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4.2.2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GB 13348-2009)《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4.10.1条、3.7.3条;《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规定》3.3.5条等。 5.1.3 条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规定》3.3.1 大型储罐的自动通气阀、量油孔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连接方式可参考《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2000)及DL/T 621—1997)《交流电气装臵的接地》中的规定。 5.1.4条
《石油库设计规范》14.2.3 2条: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装设避雷针,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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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25mm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油罐,钢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1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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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不锈钢钢丝绳。
根据目前使用铜质导线宜出现腐蚀断裂等问题,本次对内浮顶导静电线的材质提出改用不锈钢材质,同时增加了导线直径和数量,并对导线的连结方式进行了明确说明,以提高导静电、抗腐蚀性能。 5.2.5 条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规定》3.2.7条;(GB 15599-2009)《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4.1.3条:宜采用有效的、可靠的连接方式将浮顶与罐体沿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连接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APIRP 545-2009)《地上易燃液体储罐雷电防护推荐作法》4.2.1.2.2 也做了相关规定,要求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通过适当数量的旁路跨接电缆实现直接的电气连接,每个旁路跨接电缆,包括连接点两端的电阻值应小于0.03Ω,旁路跨接电缆应保持最短,宜沿罐壁四周不超过30m均匀布臵,最少不小于2条。
6.3.1条
(GB50128)《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储罐充水试验时,所有与严密性试验有关的焊缝均不得涂刷油漆;(SHS 01012)《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有同样规定。由于轻质油罐腐蚀性较强,为确保防腐质量,规定储罐防腐应在充水试验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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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条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规定》 10.3.2 条:应控制油品输入输出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在浮顶未完全浮起前应控制进油管口处的流速不大于1m/s,待浮顶完全浮起后最大流速不大于4.5 m/s;《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
范》(JTJ 237-99) 5.2.2.3条,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8.3.1 条
根据茂名、天津、镇海等多家企业轻质油储罐运行经验和检查情况,轻质油储罐在加工高硫或含硫原油2年左右易发生着火事故,为确保安全,指导意见对加工高硫、含硫原油及无氮封措施的企业,规定轻质油储罐的全面清罐检查周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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