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条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规定》 10.3.2 条:应控制油品输入输出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在浮顶未完全浮起前应控制进油管口处的流速不大于1m/s,待浮顶完全浮起后最大流速不大于4.5 m/s;《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
范》(JTJ 237-99) 5.2.2.3条,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8.3.1 条
根据茂名、天津、镇海等多家企业轻质油储罐运行经验和检查情况,轻质油储罐在加工高硫或含硫原油2年左右易发生着火事故,为确保安全,指导意见对加工高硫、含硫原油及无氮封措施的企业,规定轻质油储罐的全面清罐检查周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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