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规划文本
主要包括质量较好、标准较高的单位住房和近年来新建的居住区,在规划期内予以保留。
(二)完善居住用地
主要包括较早建成质量稍差,配套相对欠缺的居住区,要根据其规模,完善配套设施及改善环境。
(三)改造居住用地
主要指房屋质量和生活环境质量极差,服务设施配套严重短缺的居住区,要进行全面改造。
(四)新增居住用地
主要是用置换后的原产业用地新建居住区,应按城市功能配套等要求建设。
第五章 都市区2006-2007年度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37号文件精神,规划明确了都市
区今明两年的住房建设计划,包括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商品住房等建设安排内容。
第三十一条 都市区2006年度住房建设安排
2006年,都市区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约为999.8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16.6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69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29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288.20万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都市区2007年度住房建设安排
2007年,都市区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约为998.47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15.11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695.08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29.16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288.28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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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及政策建议
第三十三条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给
(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住房面积相关的标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引导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的投资结构,保持房地产业的稳步发展。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并和地块开发的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一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规划所确定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供给,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等量置换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三)应加快研究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分担适当比例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指标等配套政策,以保证住房改革中房地产开发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充分满足社会中低收入者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 完善住房供给体系,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一)形成一个多层次、持久性的城市住房供给体系。将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与廉租住房、二手房的买卖与租赁结合起来,并配合相关的金融贷款制度形成一个完整、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住房体系,解决居民住房根本的需求。与此同时,住房保障体系覆盖面应该随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增强有所扩大。
(二)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实施住房保障政策,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应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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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第三十六条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房屋拆迁规模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第三十七条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二)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激励机制,增加廉租住房源。完善都市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配套政策,完善补贴办法。房租补贴标准则应按不同的收入,分档次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使适用人群的租金负担更趋合理。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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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一)建立健全的以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改进筹资方式和运营机制,加强社会化、信息化的社会保险管理方式,建立社会化、货币化、产权化的住房体制,探索发展社会保障产业的新路子。
(二)加快分配制度的改革,科学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缓解结构性失业矛盾,完善城市就业机制,拓展城市就业空间,依托城市与社区建设、扩大就业渠道,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努力缩小贫富差距。
第四十条
建设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处的“和谐社区”
限制大规模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小区,建设不同收入阶层“混居”的新型社区,避免因城市社区结构单一引发的社会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规划用地如需调整时,必须遵循等量就近置换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重庆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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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2010年都市区住房规划表
序号 1 2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 3 4 其他商品住房 合计 645.40 1441.22 4964.58 13 29.03 100 258.14 720.61 2137.50 12.08 33.71 用地平均容积率2.0 100 类别 廉租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48.25 3475.21 % 0.97 70 用地 (公顷) 26.81 1390.08 % 1.25 65.04 用地平均容积率2.5 用地平均容积率1.8 备注
附表二 2006-2007年都市区住房建设规划表
序号 1 2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 3 4 其他商品住房 合计 129 288.20 999.85 12.90 28.82 100 129.16 288.28 998.47 12.94 28.87 100 类别 廉租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 2006年度 建设面积 (万平方米) 16.65 695 2007年度 建设面积 (万平方米) 15.11 695.08 % 1.67 69.51 % 1.51 6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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