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一取周延意义广泛部分为解释,一取其意义核心部分为解释,法官非可任意为之,而应考虑法律目的,使整个法律秩序得以体系化,故均为体系解释之一种。
第三款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系指依照法律规定之文字,推论其反对之结果,藉以阐明法律之真意,亦即自相异之构成要件,以推论其相异之法律效果。同一法条可为扩张解释,亦可为反对解释时,应先为扩张解释。德国学者库鲁格认为,某一法律规定,可否作反对解释,应视其构成要件与其法律效果间之行文,暨其相互间之逻辑关系加以决定。(并非所有法条均可为反对解释)法律条文可否为反对解释,取决于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间是否具有内涵的包含及相互的包售的逻辑关系。 第四款 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指法文虽未规定,惟依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之理由,而迳行适用该法律规定。当然解释是直接推论,只需衡量个别法条的立法旨趣,可用于刑事法或公法;类推适用则为间接推论,必须衡量全体立法旨趣,属于漏洞补充,不可用于刑事法或公法。
第三节 法意解释
法意解释,又称为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践的目的,以推之立法者之意思(立法者处于今日所应有之意思)而为解释。评估立法资料的价值,发现客观之规范意旨,而非探求立法者主观之意思。
第四节 比较解释
比较解释,系指比较参酌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作为诠释本土法律之参考资料,以实践其规范目的之解释方法。
第五节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系指以法律规范目的,阐释法律疑义之方法。目的解释与法意解释,一从整体之法律目的解释,一从个别规定之法意探求;一从法律目的着眼,一从历史沿革出发。但如社会急遽变迁,社会目的与法律目的不同时,应以社会学的解释为之。
第六节 合宪解释
合宪解释,系指以较高或宪法规范之意旨而为解释位阶较低法规之方法而言。合宪解释,系以高位阶之规范,阐释低位阶法规之含义;目的解释,系以某一位阶某法律之整个规范目的,阐释各个法律规定之含义;而法意解释,则以立法史及立法资料等探求各个法律规定之立法意旨,阐释各该条法律规定之含义。
第三章 社会学的解释
社会学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相同,系以法文之文****释为基础,当文****释结果,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进一步地确定其涵义,使之明确的一种操作方法,均须在文****释可能之文义范围内作成。其与体系解释不同之点,乃体系解释在确定文义的涵义时,须考虑法律条文间各种关联关系,使条文的体系完整,不生矛盾或冲突情事;而社会学的解释,则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之考量。社会学解释的操作方法:1、首先须对每种解释可能产
生的社会效果,加以预测;2、确定社会统制目的,并由此目的予以衡量各种解释所生之社会效果,何者最符合该目的。
第四章 价值补充 第一节 不确定法律概念
法院就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或概括条款予以价值补充时,须适用存于社会上可以探知认识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原则,不能动用个人主观的法律感情。人类并不是为规范而规范,规范本身并非人类追求的目标,而是利用规范追求公平正义,因此必须予以价值补充,始克实现此项伦理的要求。法官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随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和妥当。(什么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如重大事由、显失公平、相当期间;或以其他方法;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二节 概括条款(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为实务上最重要之概括条款,不仅具有补充、验证实证法之机能,也是法律解释之基准,为法律伦理价值之最高表现,是道德观念法律化的具体表现。诚信原则的作用:1、为解释、补充或评价法律行为的准则;2、为解释或补充法律的准则;3、为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准则。引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注意事项:1、就某一具体事件,适用某法律规定或援用诚信原则,如均能获致同一结论时,应迳行适用该法律之规定,不得援用诚信原则,而置该法律规定于不顾。2、适用法律时,必其价值隐晦不明时,诚信原则始能出而指导,断不能于价值判断甚明时,动辄援用诚信原则,致法律欠缺稳定。3、补充法律漏洞时,如其漏洞可以漏洞补充方法补充,且补充结果与援用诚实信用原则或获致同一结论时,亦不得援用诚信原则,致与等补充方法密连之法律,遭到蔑视。4、援用诚信原则,不能导致与法律规定相反的结论,否则,该原则可能被解释法律者滥用。5、以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或目的性扩张等漏洞补充方法,补充漏洞的结果,如与援用诚信原则获得相反结论时,也不应援用诚信原则,以免损失与补充方法密连之法律尊严。
第五章 漏洞补充 第一节 法理概说
什么是漏洞补充?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漏洞补充,即法官造法。法官造法,通过判例体现。但判例的内容,并非全为造法,如出于狭义的法律解释,或出于价值补充,其造法功能并不太显著,唯在漏洞补充,始为明朗化。狭义的法律解释或价值补充,是就法律内部的事项而为阐释;而漏洞乃属法律外部的缺漏。法官为价值补充,是由于立法者之授权,依具体情况而为衡量;而漏洞补充系依“民法”第一条“依法理”而为填补。法律系社会规范之一种,以公平正义为其最高指导原理,而调和社会生活上相对立之各种利益为其任务,故法律精神与社会“通念”息息相关。惟社会现象变化无穷,法律无从规范靡遗,且法律有时而尽,其漏洞如不予填补,法律的规范目的即无由以达。因此,有必要授权审判官运用法理加以补充,以贯彻实践法律的规范目的之必要。
台湾民法明定法理为法源之一,但法理的适用,实际即指法律之补充而言,法理在具体化以前,并不生规范的作用,不能据为个案裁判之依据,必须藉由补充的方法,获得具体的规范,始可发生规范的作用。法理若存在法律规定本身者,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规定,即成为概括条款,法院可依具体情况而为衡量,属于价值补充的问题而非漏洞补充。 法理依其存在的态样,可分平等原则、规范目的、法理念及事理四种。平等原则,即相类似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类推适用),不相类似之事件,应为不同之处理(目的性限缩)。规范目的,指为贯彻立法旨趣,将法律文义所涵盖之类型,排除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外(还是目的性限缩),或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之类型,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内而言(目的性扩张)。
第二节 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指就法律未规定之事项,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之规定,以为适用。类推适用基于平等原则之理念,“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之法理为类推适用之基本原理。 法理,指法律之原理,其出自对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原则。所谓法律根本精神,是指欲确保社会制度或保障其健全发达,在法律上所需要之精神。法律因为根本精神,故法律秩序必有其统一性,因此,法律就某事件之规范若如此,则对其他相类似之事件,亦宜为同一之规范,为相同之处理,才能实现法律生活之公平及维护法律秩序之安定。(此段解释类推适用漏洞补充方法存在的合理性及必然性。)
如何适用类推适用:1、先就法律所未设之规定,确认其究为有意的不规定,或是立法者的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所致,前者不生补充的问题。而且一般来说,法律的沉默是有意的沉默而非无意的疏忽,因此在不能确定法律之未设规定到底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预见还是情况变更以前,不能轻率地将法律有意的沉默误为无意的疏忽。2、探求法律规范意旨,寻找相似之点,建立可供比附援引之共通原则,而后将其一类型之法律效果,适用于另一类型之上。
类推适用的特点:1、类推适用是间接推论,即为M是P,S与M类似,故S是P。2、类推适用是“特殊到特殊”“个别到个别”之推论,有别于演绎、归纳之推论。3、类推适用所获得结论,并非绝对可靠,仅能得一不太确实之结论而已,有时甚至导出错误之结论。4、类推适用是基于类似性质或类似关系所为之推论。(至如何相同之程度如为类似?)法律之容许性与目的论上之妥当性为判断二个案例间是否类似之不可缺的要素。(类推适用的结论应当具备妥当性及合目的性。)
第三节 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指对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排除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外之漏洞补充方法。目的性限缩,1、也是间接推论,即凡M是P,M1非M,故M1 非P。2、是演绎而非归纳,亦即由一般到特殊。3、是就法条之规范意旨而为考量,即视法律目的而分其类型,将不合规范意旨部分予以剔除。3、因其可贯彻法律目的,并于被告有利,所以也可用于刑事案件中。
第四节 目的性扩张
目的性扩张,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的漏洞补充方法。(目的性扩张之
结果已在文义预测可能性之外;而扩张解释,则仍在文义预测可能性之内。)目的性扩张,1、还是间接推论,其命题为凡M是P,M1亦为M,故M1是P;2、是演绎而非归纳,即由一般到特殊;3、为就法条之规定意旨而为考量,亦即将原文义所未涵盖而合乎规范意旨之类型,予以包括。
第五节 创造性补充
创造性补充,指依据法理,就现存实证法毫无依据之类型,创造其规范依据。社会现象无穷,法律有时而尽,当上述三种漏洞补充方法也无法觅得依据时,就有必要依据法理念及事理,创造规范,以济其穷。法官为创造性补充时,应以维持整个法律秩序体系性之基本要素为出发点,不能凭空创造,理由务必详尽。
第六章 类推适用与其他法律阐释方法
第一节 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
一是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一是狭义的法律解释(仅在文义可能范围内解释),截然有别。前者须使用逻辑之三段论法进行推论,后者则仅在解释法文用语之语义时,用体系解释的方法,类推适用其他法条用语之涵义加以阐释,无须透过三段论法加以推演。
第二节 类推适用与扩张解释
在刑法领域,因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适用,但并不禁止扩张解释。两者区别:一般认为,扩张解释系对法文直接所表示内容这认识,而类推适用则系对法文间接所表示内容之认识。
第三节 类推适用与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系指自相异之构成要件,以推论其相异之法律效果而言,此即所谓以反对之法则适用于反对之事实也。相异之事件应为相异之处理,可导出两种阐释法律之方法,一为目的性限缩(对隐藏的漏洞以积极地剔除),另一则为反对解释。反对解释出于立法者有意的沉默,其大前提仍可自法文之文义推论而得。
法律之适用,以适用原则规定为原则,尽可能适用原则规定,法律之普遍性及安定性的功能,始能发挥无遗。因此,例外规定应为严格解释,非不得已,不能为扩张解释。如果与例外规定之构成要件不合,即应就例外规定为反对解释,使之适用原则规定,方有助于法律之安定。至于在同一法条内,既可为目的性限缩,又可为反对解释时,应先为目的性限缩,不能遽为反对解释,致法律漏洞无从补充。
类推适用与反对解释之关系,《法学入门》一书有一例:某室门口悬一告示曰:禁止带狗进入。如予类推适用,则熊与狗同为动物,狗既禁止,则熊亦在禁止之列;如予反对解释,则狗系狗,熊系熊,既仅禁止狗进入,则熊自不在禁止之列。换言之,类推适用与反对解释在同一法文内,恒生竞合。作者认为:在一条条文,可为类推适用,亦可为反对解释时,应先检视其适用之案例,与法律要件有无类似性?为类推适用是否合乎法律制定之目的?如合乎类推适用之法则,应先为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与反对解释,各有其不同之阐释使命,类推适用重在妥当性,而反对解释重在安定,惟当法律秩序之安定与妥当性不能兼顾时,须先考虑法之妥当性,不能牺牲法之妥当性而就法律秩序之安定,此乃阐释法律之基本要求。
第四节 类推适用与当然解释
二者之区别,恒须审视是否在立法旨趣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
第七章 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是自由法运动后,利益法学派的口号,其代表人物为德国的海克。利益衡量是指,发现立法者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的,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的价值判断。而法官发现的本身,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此,利益衡量只是法官处理具体案件的一种价值判断,一种裁判的结论,而非导出结论的方法。且法官之价值判断,不同于在法律技术方面应以法律家之立场为之,应以外行人之立场为之,即应以社会通念为标准。
第八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方法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意思表示则系表意人将其内心期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二者并非一事,惟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不可欠缺的要素,故法律行为之解释,乃在确定构成法律行为要素之意思表示之意义。意思表示不明确或不完整时,必须透过解释方法予以阐明或补充,始能获窥当事人已为表示之正确含义,或当事人所为表示之合理的意思。
狭义的法律解释,侧重于法律文义之客观性与安定性,而解释意思表示则端在探求表意人为意思不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为之和谐性。因此,法律行为之解释方法,应以当事人所欲达到之目的、习惯、任意法规及诚信原则为标准,合理解释之。解释时,应将目的列为最优先,习惯次之,任意法规又次之,至诚信原则则自始至终介入其间,作为修正或补足目的、习惯或任意法规等标准所决定之表示内容。也就是说,应依诚信原则,就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内容,衡其所欲达之目的、习惯及任意法规,以探求其表示应有之内容,为合理之解释或补充,即法律行为之解释方法。
解释法律行为,除当事人就其意思表示别有含义,如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或心中保留等情形外,应尽量使其为有效之解释,此即法律行为有效之原则。另,定型化契约的解释原则:1、作成者不利解释之原则;2、严格解释免责约款之原则;3、符合真意解释之原则;4、习惯或惯例适用之原则;5、参考关联事物解释之原则;6、同种限制解释之原则;7、其它,包括必须考虑契约全体意旨;除有明显的反对意旨外,应以合乎文法之方式而为解释;必须依通俗之意****释字句,惟遇有专门用语时仍须以专门之意****之;解释文义,必受使用之文理限制;明示的用语优先于默示之内容,等等。 解释意思表示,原则上属事实问题。
注释精华:王泽鉴:文义是法律解释之开始,但也是法律解释之终点。
第五编 法学构成论
第一章 习惯法
成文法、习惯与法理,为法律之三大渊源。台湾民法明文规定习惯法为法源。习惯与习惯法的不同是什么?习惯一经法院适用,即具有法的效力,即为习惯法。区别:1、习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