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三违”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为了杜绝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确实使“三违”人员从思想和行动上得到彻底转变,远离“三违”,做到“三不伤害”。对“三违”人员处理规定如下:(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1、“三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三违”按严重程度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对轻微三违人员给予100—3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100-200元的罚款;对一般三违人员给予300-5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200-300元的罚款;对严重三违人员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按过“七关”教育处理,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3、单位“三违”人员超过规定指标时,严格按各单位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4、严重“三违”人员过“七关”教育,在时间上一般不超过7天;对态度较差或违章事实认识不够的人员,经过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由公司安检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5、在过“七关”教育上,一要违章人员确认违章事实,并写出书面材料;二要让其明白违章将会带来的后果,并从中吸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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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三要学习掌握本岗位及工作区域内的岗位责任制、操作技能知识、危险源防范措施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安全知识;四是要进行相关理论考核,试卷由安检部存档。
6、严重“三违”人员在过关教育前,必须写出书面“安全保证书”。过关教育后,“安全保证书”交至安检部保存。
7、严重“三违”人员,过关顺序:第一关协管会、亲属子女;第二关:安监员;第三关:连队工会主席;第四关:连队队长、书记;第五关:分矿工会(调度室);第六关:公司工会;第七关:安检部。
第二十五条、严重“三违”人员管理
①凡经公司查处的严重“三违”人员,一律进行过“七关”教育。在过关时,家属在矿区的必须带家属一同过“七关”。否则,由单位工会主席或单位主要行政领导陪同过关。
②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曝光处理。“三违”人员必须在复工前将照片(五寸照片)交到所在连队,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在曝光台橱窗张贴,照片下注明违纪事实。
③凡到安检部过关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交1000元现金做抵押金。半年内不违章,安检部返还“三违”人员500元;半年内,过关后的“三违”人员在工作中抓住一起“三违”人员,并有人证明,经单位确认后,安检部返还其剩余抵押金500元。过关的“三违”人员半年内再次出现违章, 1000元抵押金扣除,并追加罚款500元。当年度员工累计三次违章,解除劳动合同。
④“三违”人员造成他人伤害,除过“停工七关”教育外,赔偿因工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10%。
⑤“三违”人员造成本人伤害,伤愈后除过“七关”教育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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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因工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10%。
⑥当年度“三违”人员造成他人或本人工伤两次的,本人伤愈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情况,解除“三违”人员劳动合同。
⑦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三违”人员台帐。今后发生工伤需要护理的,本着“谁在工作中违章,谁护理工伤人员”的原则,派该单位“三违”人员进行护理。护理工伤期间,护理人员工资按大黄山豫新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⑧“三违”人员造成重大事故的,解除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工伤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伤事故分类:轻伤、重伤、死亡。 ①对造成人身轻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1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300-5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②对造成人身重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2~5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2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③对造成死亡事故的单位,扣单位当月总工资额的10~20%,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2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10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按上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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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中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工伤事故的,根据上述“三违”人员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情况,对违章指挥人员加倍处罚。
⑤地面非生产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公司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比照上述处罚情况加倍处罚。
⑹发生重大侥幸未遂事故的,罚单位1~5万元元。事故的责任者比照重伤事故处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连队)一月内连续出现工伤事故的处理。
①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轻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轻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1000元,责任连队罚款5000元。
②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重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2000元,责任连队罚款10000元,并对队长、书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安委会根据规定划分责任,事故责任人承担事故造成的相应责任后,劳资社保部门根据造成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员工自身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劳动合同一次性解除或伤残级别经济补偿事宜。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当班发生的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罚单位5000元,给予党、政一把手各罚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班(组)长罚款300元,隐瞒事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对不按时上报事故的,罚单位3000元,党、政一把手各罚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班(组)长罚款200元。同时并沉淀管理人员当月安全责任风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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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按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纪律
第三十条、服从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没有按时或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生以次充好,要根据工程或产品质量下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酌情按比例扣回材料费;虚报工作量的要将收入所得全部扣回,并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因本单位(连队)职工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失的,按照设备原价的百分比由责任单位(连队)进行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①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10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300元;
②价值在2000--5000元(包括2000元)的按5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500元;
③价值在5000--10000元(包括5000元)的按3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8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800元;
④价值在10000--50000元(包括10000元)的按2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0元;
⑤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按1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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