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75、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
76、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77、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臵栅栏及警示灯的。 78、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79.站在道心头部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80、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81、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82、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 83、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84、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85、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86、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87、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88、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89、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三)轻微“三违”
1.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2.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点勾人员。 3、岗点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四、一通三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6、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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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臵或风电闭锁装臵不起作用的。 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9、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10、瓦斯异常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11、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1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13、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程规定的。 14、工作地点煤尘堆积超过规程规定的。 15、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16、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17、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18、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者。
19、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20、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21、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任然继续作业的。 22、出现谎报瓦斯浓度的责任人。
23.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二)一般“三违”
1、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4.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5.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6.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7.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8.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9.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10.永久密闭前不设臵检查版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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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12.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12.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13.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臵的。 1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15.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16.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臵三通的。
1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9.局扇安设位臵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20.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2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2.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23.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4.人为破坏风筒者。
2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2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2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28.采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不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2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3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臵的或装臵失效的。 31.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32.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臵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33.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臵或使用不正常的。
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臵的,不使用的或装臵失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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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3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3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灭尘的。
4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灭尘的。 41.不按规定测尘的。
42.采煤工作面灭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43.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4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4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47.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48.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49.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50.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
(三)轻微“三违”
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五、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臵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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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工施工的。 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臵,造成损失的。
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六、其它
(一)严重“三违”
1.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2.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3.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5.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6.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7.炮后提前进入工作面的。
8.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9.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10.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11.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12.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1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14.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15.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16.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二)一般“三违”
1.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2.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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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5.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6.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8.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9.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10.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11.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12.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1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4.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15.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16.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17.违反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18.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19.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20.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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