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安、刑侦简答及案例题库(3)

2020-02-21 15:53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予回避。

问题三:民警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有: (1)民警口头接受报案错误。

(2)民警受理案件后20日才进行调查错误。 (3)民警口头传唤错误。 (4)民警在办公室进行询问错误。 (5)民警一人询问错误。

(6)民警在笔记本上记录询问内容错误。 (7)民警没有办理延长传唤手续错误。 (8)民警受理案件后3个月做出决定错误。 (9)民警决定对李某不予处罚错误。

(10)公安机关对王某要求唐某回避的申请不予答复错误。 5. 2009年7月12日,赵某(1991年12月出生,高三学生)骑自行车至某中学附近时,恰遇一辆大货车将与其同向骑车的张某刮倒,张当即昏迷,自行车前把上挂着的提包甩落在地,一叠人民币(共计5000元)甩出包外。赵某便将这叠钞票和张某的提包(包内还有5000元)一并拾起,装进自己的书包。此事被路人许某看见,许某质问赵某为何把伤者的钱包放进自己包内时,赵谎称与张某一同到银行取款,许某未再深究。后因公安机关追查张某1万元现金的下落,赵某闻讯后便将钱送到公安机关并交代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接受处理。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以还要上学为由申请取保候审,并提出以下保证人的人选:

(1)赵某的哥哥,无业;(2)赵某的姑姑,本市人,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已经解除;(3)赵某的舅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刑满释放2年,现为某私企老板;(4)赵某的叔叔,在本市电力公司工作。

问题一: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问题二:本案中具有哪些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

问题三:公安机关侦查此案过程中,许某在法律上应承担何种义务?

问题四:赵某提出的人选中,哪些人不能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问题一:赵某构成盗窃罪。赵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张某的财物1万元,构成盗窃罪。

问题二:赵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题三:许某是本案的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问题四:赵某的哥哥不能作保证人,因为其没有固定收入;赵某的舅舅不能作保证人,因为其虽然刑满释放,但尚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6.张某(外地来京人员)谎称修车,向李某借得钳子一把,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50元)。张骑上自行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张弃车逃跑,王骑车追赶,在其

他群众帮助下,将张扭送至派出所。

民警刘某、赵某接警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调查中,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钳子和自行车,刘某与一名保安在位于三楼的会议室对张进行询问,询问中,张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不配合调查工作,民警刘某便拿出警棍打了张几下,要其如实交代。张因疼痛难忍陈述了违法经过。后张又交代了另一起盗窃自行车的案件,刘某即持警官证赶往张的住所检查,检查中未发现可疑物品,即结束检查。办案期间,民警赵某把扣押的自行车交给派出所保安使用。王多次索要,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

查明案件事实后,刘某、赵某报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张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作案工具钳子予以收缴,自行车退还王。后张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

问题: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答案要点:

(1)民警未及时进行受理案件登记。

(2)张是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不需办理传唤手续。 (3)民警不应扣押已在车主王某控制中的自行车。 (4)民警刘某不能与保安对张进行询问。

(5)民警刘某不应在位于三楼的会议室对张进行询问。

(6)民警刘某不应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张的陈述。 (7)民警刘某一人实施检查违反程序规定。 (8)民警刘某检查张的住所未开具检查证明文件。 (9)民警刘某检查结束后未制作检查笔录。 (10)民警赵某不应使用扣押的自行车。 (11)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王某错误。

(12)民警对不属于张某所有的作案工具钳子不应收缴。 (13)派出所无权作出对张某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 (14)对张情节较重的盗窃行为,不能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

(15)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的人担任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7.甲男冒充民警,与同县的乙女通过互联网聊天室相识,后在本县一旅馆自愿发生性关系。甲称为留住爱的记忆,拍摄了二人激情时的照片。后乙觉得甲心胸狭小欲断绝关系。甲不同意,扬言如乙不付2万元,就将二人的激情照片发布在互联网上,乙不得已将2万元现金交给甲。此后,甲还以同样手段,逼迫乙在本县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乙无法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甲拘传,连续讯问24小时,甲交代了对乙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其于半年前还曾通过互联网认识本县的丙女,在本县一招待所欲与丙发生性关系时遭到拒绝,甲遂持刀威胁得以与丙发生性关系,后因怕被丙告发而将其杀害。公安机关

对甲刑事拘留后,以甲有流窜作案嫌疑为由对其延长拘留至30日,将甲所述对丙的犯罪行为查证完毕。某日,甲在被讯问时突发心脏病,办案民警立即电话通知其家人将甲接送到医院治疗。

问题一:甲对乙、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问题二:本案中具有哪些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 问题三: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哪些问题?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问题一: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对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

问题二: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甲在刑拘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杀害丙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题三:(1)对甲拘传后连续讯问24小时错误。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2)以流窜作案为由对甲延长拘留期限错误。甲对乙、丙实施犯罪都在同县,不属于流窜作案。(3)甲突发心脏病,民警直接通知家属将其接走送医院治疗错误。刑拘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本案中民警未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审批手续。

8. 某日晚6时,电工甲酒后与本公司干部乙发生口角,并揪打乙致其轻微伤,公司干部丙、丁上前劝阻时,甲又将丙的头部、丁的背部打伤(轻微伤)。派出所受理了此案,当晚8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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