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违 约 责 任(3)

2020-02-21 15:56

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两种,在约定有定金的情况下,还包括定金罚则。

(一)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非常重要而且非常普遍的违约补救方式,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有两种,一是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二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一般的合同责任中,适用的是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只有在商品欺诈或服务欺诈中才适用。

1、完全赔偿原则。它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基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损害赔偿的限制。(1)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原则。(2)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即损害赔偿的减轻。

(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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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当事人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才有可能产生违约金责任。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无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承担违约金责任。约定违约金的高低,法律没有限制,但是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实际损失的限制,约定不能太高和太低。

(三)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代替物。其性质是违约定金,用于制裁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但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定金的约定。

六、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只有当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永久不能履行时,才使债务人免责,如果只是暂时不能履行,当障碍消除后,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而不应当免责。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它是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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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正常履行。不可抗力包括:(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2)政府行为,如新颁布的法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政府实行禁运等;(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但是,我国法律并不认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就当然地被免除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当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是指债权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债权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如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就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怠于通知出卖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

1、在运输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当事人可以免责。 2、在一方违约后,未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违约方可对扩大部分免责。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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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作出约定,其中包括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七、责任竟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一)责任竞合

1、责任竞合的概念。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竟合。在此仅讨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竟合的问题。

2、责任竞合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受害者选择有利于自己结果,要求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按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

八、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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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二者都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主要区别是:

1、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存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

2、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3、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几种。

4、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5、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且已生效后。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竟合的情况,但二者存在着重要差异。主要差异是:

1、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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