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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要着正装,保持衣履整洁、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尊重受检饭店的员工。
第十九条 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节俭,反对铺张。 第二十条 不得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受检饭店可就任何星评员的违规行为向相应星评委举报,星评委经调查核实后可进行查处。
五、星评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星评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评委应对所聘星评员的变化、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受检饭店对其工作的评价应有详细的记载,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各级星评委每年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上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国星评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国的星评员实施宏观管理,星评员资格不搞终身制,对个别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的星评员可及时进行撤换。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的星评员一旦离开与饭店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五条 星评员由聘用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格式由全国星评委统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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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根据国家旅游局“三定方案”,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国家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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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局决定建立国家级星评监督员(以下简称“星评监督员”)队伍。为保证星级饭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一、星评监督员的组织机构和选聘条件
第一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负责选聘。接受国家旅游局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星级饭店暗访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二条 星评监督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星评监督员基本条件:
、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星级饭店访查规范》()及其他相关标准;
、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担任星评监督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至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在省级、地级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服务质量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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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评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星评监督员在国家旅游局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主要以暗访方式对星级饭店或者正在申报星级的饭店进行检查。未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星级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星评监督员必须严格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星级饭店访查规范》()、《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和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等有关标准和制度实施检查工作。
第七条 星评监督员应在结束检查后一周内,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相关照片(或录像录音资料)。检查报告应观点鲜明、格式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星评监督员的管理
第八条 星评监督员应服从国家旅游局合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对星评监督员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详细记载和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星评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对任期内表现优秀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可进行续聘。对任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任期内的星评监督员一旦离开与行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监督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国家旅游局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十二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和制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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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星评监督员的培训、考评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附件:
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
一、国家级星评员工作“十不准”
、不准收受饭店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卡)、纪念品或礼物。 、不准对饭店提出检查项目之外的额外要求,或出现酗酒等影响星评员形象的行为。
、不准降低星级饭店检查标准和简化星级饭店检查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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