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料(2)

2020-02-21 16:51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明年三个领域的政策动向值得关注。

其一,试点开征房产税。国家层面,今年首次将房产税改革纳入发改委年度工作计划。地方层面,“沪12条”表示“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12月重庆市出台的楼市调控细则也有相似提法,这意味着上海和重庆将纳入房产税首批试点城市。

其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从规模来看,明年将开工1000万套,几乎是今年新开工量的两倍;从结构上看,重点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其次是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正在被淡化。值得关注的是,“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属于首次提出,表明未来将形成住房供应的双轨制,保障和市场“两条腿走路”。

其三,继续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主要是加强落实“国十条”和“9·29新政”的政策,尤其是加大对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抑制地方政府过度追求土地财政的行为,调整土地储备和土地利用制度;房地产信贷难以放松,三套限贷、外地无纳税证明限贷等严厉政策还将持续,开发贷款、房地产信托等保持紧缩态势;限购政策将继续执行,若房价继续上涨,则实行限购的城市还将继续增多;由于明年人民币还将继续升值,外资进入房地产业的热情不可能降温,限外措施有可能进一步升级。

张国红:房价难以实现合理回归的原因何在

2011年07月25日 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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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红

作者系上海海关学院经济系教授

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房价未见明显回落的情况下,二三线城市房价的涨幅却超过一线城市,房价上涨似有蔓延之势。这是国务院日前重申楼市限购的根本原因之一。可以说,当前房地产调控又进入一个关键时期,稍有不慎,已取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可能会“前功尽弃”。所以,唯有坚持调控方向不动摇、调控力度不放松,才能不断巩固和加强调控效果。

为什么房地产调控至今仍然无法让房价实现合理回归呢?或者说,为什么房价合理回归速度还会远低于市场预期?以下几方面原因,值得思考。

第一,制度性因素干扰了市场的原则。

制度性因素干扰市场原则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由于土地出让收入仍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的最主要财政收入,通过卖地可以获得巨额利益,导致地方政府“卖地”的冲动依然非常强烈。另外,目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高达10.7万亿元,加上土地出让收入早已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的偿债资金来源,如果房地产调控显效的话,地方政府用于抵押或显示其偿债能力的土地价值也将大幅下降,将进一步凸显地方政府的潜在债务风险。这两大因素决定了地方政府总是希望能弱化房地产调控力度与调控方向,而且事后发现总是能够弱化成功。

这一制度性因素决定了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但却与市场的原则相悖,因为它们可以通过控制土地供给来影响地价或房价,一定程度上使得市场原则(如正常供需关系决定价格等)未能充分发挥正常作用。

第二,适合老百姓购买力的保障房或言老百姓买得起的住房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当前需求。

事实上,目前国内的房价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收入水平,且收入增长速度也赶不上房价上涨,表明国内需要提供更多老百姓买得起的住房。另一方面,据日前住建部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保障房开工率为56.6%,其中1-3月为10.8%和1-5月为34%。尽管如此,但在保障房尚未达到一定规模之前,这部分保障房供给对当前居高不下的房价影响甚微。这可以解释迄今房地产调控为何无法实现房价合理回归的部分原因。

第三,由于房地产投机客深谙如何利用政策规则上的漏洞,既然目前一线城市存在限购等强制性政策限制,那没有限购令限制的二三线城市自然就成为投机客追逐的热土,由此导致当前二三线城市房价疯涨,成了当前加强房地产调控效果的一个反向指标,这也是近日国务院为何强调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

其实,房地产市场之所以还会吸引投机客,主要是由于低利率、货币超发等因素引起的流动性过剩,在当前通胀压力仍在上涨情况下,投资渠道狭窄,股市等其他投资渠道盈利前景不确定,使得买房依然成为投资客或投机客的“不二选择”,只是这类投机从一线城市转向了二三线城市。当房地产市场难以摆脱过度投机时,旨在让房价合理回归的房地产调控自然很难马上奏效。特别是当过度投机因素决定房价时,市场会趋于热捧财富的转移而不是财富的创造,房地产泡沫破裂的市场风险被延迟了,这势必会阻碍当前房地产调控,改变市场对房地产调控能否成功的信心与预期。

第四,在当前房地产调控效果仍然低于市场预期时,我们是否应当再一次思考这个问题——当前房地产调控沿袭了以往渐进式改革模式,一直试图通过渐进、迂回而非休克、直接的方式来理顺被过剩流动性、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等因素扭曲的住房供求关系,导致调控的效果却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应当调整一下房地产调控的方向?例如,当限购令也难以遏制住房购买尤其是投机性购房时,我们是否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迫使规模庞大的存量房尽快投放市场,扩大被人为收缩的住房供应,以此达到促使房价合理回归的调控目标。这也预示了房地产调控应适时调整其政策的针对性和应对性,增强当前房地产调控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以此来不断巩固和加强房地产调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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