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好莱坞在全球攻城掠地势不可当,然而谁又会想到在攻
克中国电影市场的过程中他们却吃尽了苦头,这使他们对中国爱恨交织。尤其在过 去的二十年中,好莱坞尽管做出各种姿态,不断地敲击中国市场的大门,但却频频 碰壁。美国与中国之间对保护美国知识产权问题和中方每年控制美国电影数量准入 问题发生过无数次争执。
美国曾尝试通过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施压中国,解决他们认为中美贸易中种
种不平等的问题,对中国出口进行限制和制裁,使中国不仅改善对美方知识产权的 保护,同时还要加大对美国电影、影碟、唱片等的进口数量。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之后,双方在贸 易方面的争执并未停止,在电影的贸易方面,这种冗长的中美舌战并没有使美国得 到他们所预期的效果。
2007年4月美国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MPAA)将中国告上了WTO,指控中国的法律和制度严重地控制和限制了美国音 像产品与中国的观众见面,并指责中国违背了加入世贸时的承诺(中方同意随着时 间的发展会适当调整自己的法律,允许美国参与中国电影市场的竞争)。中国对美 国的指责提出了上诉,经过漫长的听证,2010年1月21日世界贸易组织才做出最 终裁定。
美国上诉案(WTO贸易争端第363号案)裁定的始末
2007年4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协同美国电影协会、美国音像协会、美国出版
协会就中国限制美国电影、音像娱乐产品、出版物等市场准入问题诉诸世界贸易组 织,提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咨询的请求,指责中国对于出版物、电影、 音像制品进口和分销的有关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专 家组召开听证会。
美方的指控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中国的一些政策限制了他国的贸易权利,这包括限制美国电影准入院线放
映,还包括对家庭音像娱乐产品营销的限制,如录像带、DVD和出版物(图书、杂志、 报纸和电子出版作品等)。
(2)指责中国强加给外企具有歧视性的限制条件,对某些进口娱乐产品的限制要 提要
WTO持续了近三年 的中美电影、音像制品 进口准入和出版贸易的 争端一案终于在2010年 1月21日落下帷幕。本 案是中国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以后出现的第一 起涉及中国和美国之间 有关娱乐产品的贸易纠 纷,因此,引起了业界 人士格外的注意。本文 作者通过世界贸易组织 争端解决机制对该案的 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 对这一案件的特点以及
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 析,并就此提出几个令 人思考的问题。 张爱华
留美艺术学博士, 现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媒 体技术与艺术系教授, 美国拉耶拉大学合约教 授,近著《当代好莱 坞:电影风格与全球化 市场策略》,《个性与 共性:中美电影文化比 较研究》等。
中美电影WTO贸易争端 的裁决始末与思考 张爱华 23
比中国国企或合资公司同类产品的限制要求繁多等, 故影响了以上娱乐产业在中国市场的分销与发展。 (3)美方指责中国授予国企和大的合资公司 特殊的权利,允许他们垄断经营外国电影的进口 和院线的放映,营销进口家庭娱乐音像产品和 出版物等。美方提出中国以上做法违背了《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1994)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S)的规则。
美国的上诉理由的具体条款依据:
(1)指责中国违背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议定书》的第一章,第5.1/5.(2贸易权)的条款, 该条款指出,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 “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 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 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 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 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 的立法程序。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 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 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 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1”
(2)同时也违背了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1条款的承诺。该条款规定,“任何成员国都不 得对从或向另一成员进口或出口任何制品设置除关
税、国内税或其他收费之外的禁止和限制措施。2” 《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和第84段下的义 务(详细见注 3)。
(3)在行销服务方面美国指责中国的某些法规
违背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和17条款的承诺。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已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协定实施了近50年。 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成立的WTO,并未扬 弃GATT,而是以其文本为基础,作了某些修 改,并以《GATT 1994》为题的文本作为WTO的 三大文件之一,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 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 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 端解决体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和第17条要求成 员方对特别承诺的服务部门或服务领域,引入并 有效实施竞争政策,扫除各种反竞争的市场准入 壁垒并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低 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第16条原则上禁止以下6种对市场准 入的限制:
(1)允许的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2)服务贸易资产或交易的总价值; (3)服务产出的总数量; (4)可以雇用自然人的数量;
(5)允许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所采用的实体法 人形式;
(6)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 对个人和(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 GATS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 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根据该条内所述任何 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 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 提供者。”4即不得维持对外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国民待遇要求外国的服务及 服务提供者同本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实 质上相同,同市场准入一样,成员方仅对其列入 具体承诺清单中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按所列的 承诺条件承担国民待遇的义务,未列出的服务部 门或分部门不受国民待遇义务的约束。 2007年7月10日在美国国际贸易委
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ttee,USITC)的提议下又进行了一次听证, 同年10月10日美方希望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来解 决与中国的电影和娱乐产品等贸易纠纷,请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组成专家组受理此案。但由于各方的 分歧,拖至2007年11月27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 解决机构才正式着手调查。
2008年3月27日在美方的请求下,世界贸
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最终组成了专门委员会
(Panel)受理此案。欧盟、澳大利亚、日本、韩国、 中国台北、加拿大、巴西、印度、墨西哥、土耳 其和泰国作为第三方于2008年8月参加了听证。 2008年9月22日专家组主席通知争端解决机 构进入调查阶段,2009年8月12日专家组公布了 裁定报告,他们的裁定支持了美方的大部分诉求。 2 0 1 0年第3期 24
WTO贸易争端中的中美电影博弈
专家组认为中方某些规定限制了外企的市场准 入,并限制了外企向中国进口电影、阅读出版物、 录音制品等营销与分销的平等贸易权利,因此违背 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7条款(对国民 待遇的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开放部门等方面的 优惠条件而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同时指出中方对 经营出版阅读物的外商强行附加注资标准和经营内 容,限制他国在中国分销录音制品同样也违背了入 世的承诺。此外,还指出中方有厚此薄彼的做法, 限制娱乐产业,包括录像带、DVD等他国分销商 在合资中占有比国企或私企更多的股份,并对合资 公司的运作给予限制等手段,因此违背了《服务贸 易总协定(》GATS)中第16和17条款。同时,专 家组还否定了中国援用GATT第20条(A“)保护 公共道德”作为例外的辩护。
专家组并没有接受美方对中国的所有指控, 认为美方关于出版物方面的一些上诉内容也并不 属实,甚至与世贸协定内容无关,故不予评论。 2009年9月22日,中国对有些裁定表示不服,向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同年10月5 日美方也提出上诉)。中方认为中国对他国出版物 及娱乐产品的限制并没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有 关规定。我方发表三点声明:5
第一,中方对于美国有关的一些影像、阅读 出版产品的限制是合法的,这符合保护公共道德
的特殊性条款。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20条款精神,会员国可以违背《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的一些规定,如果是 出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20条 (A)款所规定的“保护公共道德”之特殊原因。中 国认为,在这一点上,专家组在法律适用以及法 律解释方面存在错误。中国要求上诉机构对此重 新分析和裁定,认定中国的相关措施完全可以把 GATT1994第20条(A)款作为根据。 第二,专家组在解释中国入世议定书服务贸 易承诺时其解释方法有误。中国要求上诉机构审 查专家组在报告第8段第3-(b()1)项中所做出 的法律结论不符合GATS第17条(对国民待遇的 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开放部门等方面的优惠 条件而具有较大的伸缩性)。专家组在适用条约解 释的习惯规则(编撰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和32条中,此部条约简称《维也纳公约》)6来 解释中国GATS减让表时,在法律适用以及法律 解释问题上存在错误。中国严格履行了世贸条约 义务,允许外商在华设立合资录音录像公司,作 为中国企业伙伴发行音乐,但我们没有承诺发行 电子音乐。
第三,专家组在解释中国入世承诺中有关贸 易权的内容时有误,中国要求上诉机构审查专家 组以下结论,即《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电影进 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 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以及《电影企业经营资格 准入暂行规定》第16条(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 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 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 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不符合中国在入世议定 书中有关贸易权的相关承诺。专家组的结论是基 于错误的法律解释,其没能根据DSU第11条对 案件事实做出客观评估。DSU是《关于争端解决
程序与规则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的英文缩写,其中规定了许多涉及发展中成员方的 特殊或差别待遇条款。它是WTO争端解决的基 础文件。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责是对争 议事项进行客观评估或裁决。5
很遗憾,2009年12月21日WTO上诉机构 (Appellate Body)驳回了中方的申诉,上诉机构主 席于2009年12月21日对争议双方的上诉进行了 裁决,上诉机构基本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