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及解决途径(4)

2020-02-21 17:03

拟上市公司的前身为国有企业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实际上是以净资产作价出资新设有限责任公司。操作上常出现误以为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自然由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承继,所以没有向债权人、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也没有办理原国有企业注销登记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类似。如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上,新设与整体变更很好区别,前者是股东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价设立一个法律主体;而后者则是股东将企业的净资产折为新公司的股份而成立,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新公司承继。从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角度来看,尽职调查的起点,对新设公司而言则是新设公司成立之时;而对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其起点必须是原公司设立之时。

解决办法:取得批文及证明(确认原企业已注销);股东承诺。

(3)倒签成立日期

拟上市公司为了争取上市额度指标,于设立时将设立时间提前至T 年,相应政府部门各项批准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创立大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落款(或颁发)日期均提前至T年,而实际签署(或颁发)日期为T+1年,股份公司实际成立和开始经营的时间为T+1年。

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解决办法:

(1)取得批文或证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设立时间提前不予追究;确认成立相关文件有效,成立日期为T+1年)。 (2)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日期的更正手续。 (3)运行三年。

此类程序上的瑕疵问题在解决方式上,基本都遵循一个原则,即“由上而下”的解决思路:先向有关政府部门(一般要至省级政府部门)打报告请求予以更正并不予追究公司责任,在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再由具体经办机构予以更正,追究责任的事由于已得到批复“豁免”,因而也已不存在。 (4)股权代持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如果存在代持现象,即股权不清晰。包括拟上市公司暂时收购持有离职员工的股份,如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解决办法:

(1)终止委托代持。特别关注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2)股东承诺;中介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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