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2020-02-21 17:35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工具的水路运输。但各省交通厅(局)可另行制订省内排筏运输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条例》开始施行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补办审批手续的办法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的修改、补充及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第四十九条 各省交通厅(局)可根据《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八年级音乐下册 第1单元《同一首歌》和声教学设计 湘教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