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2)

2020-02-21 17:38

2001年8月16日周文清代表清真小肥羊饭店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石家庄君思工贸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小肥羊特许技术加盟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小肥羊餐饮公司)允许丙方(清真小肥羊饭店)已在石家庄清真寺街、裕华东路开设两家分店维持现状,丙方不得再增加分店和其它标有总公司小肥羊品牌专利标识、字体的相关产品的营销活动。上述补充协议只有张刚、赵文良、周文清的个人签字,没有任何公章。

2003年12月9日周文清在《加盟合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与他人在清真小肥羊饭店的基础上注册成立了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占该公司60%的股份,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汇特公司成立以来发展了许多自己的连锁店,在汇特小肥羊连锁店的店面牌匾及广告宣传上一直使用“小肥羊”名称。

关于争点一,小肥羊在餐饮服务行业是否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小肥羊餐饮公司与汇特公司对“小肥羊”属于知名服务均无异议,但就是否构成特有名称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小肥羊”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并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790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3)天民一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乌中民一终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上述终审判决均认为“小肥羊”属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特有名称,而非通用名称,对消费者而言,“小肥羊”代表着火锅服务特定的市场含义,而不是对小羊的习惯叫法,小肥羊餐饮公司享有“小肥羊”这一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专用权。

证据2、国家商标局(2004)商标异字00519号裁定书。以证明国家商标局已认定“小肥羊”并非餐饮行业通用名称,“小肥羊”已与小肥羊餐饮公司形成密切联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驳回了汇特公司等以“小肥羊”是通用名称为理由的异议。

证据3、小肥羊餐饮公司获得的2001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02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

业、中国名火锅、中国诚信经营企业、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诚信服务优秀示范单位、2003年销售额为35亿元,门店数量为660家,全国连锁正餐业两个第一名等荣誉称号证书。以证明“小肥羊”经过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大量宣传和大力推广,已成为餐饮服务行业的特有名称,消费者更多地把“小肥羊”这一名称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相联系,这一名称专用权归属于小肥羊餐饮公司。

证据4、包头市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工商登记档案。以证明小肥羊餐饮公司与包头市小肥羊酒店、包头市小肥羊连锁总店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小肥羊餐饮公司对“小肥羊”名称的在先权利始于1999年9月13日。

证据5、各地的加盟合约。以证明从2000年始,小肥羊餐饮公司的连锁店已遍及全国。

汇特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据1,认为仅是个案认定,在本案中只能作参考不能作为证据。因为知名商品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认定的结果不具有普遍效力。对于证据2,认为国家商标局的裁定书属于行政裁决,与本案无关。对于证据3、4、5,认为不能证明“小肥羊”就是其特有名称。

周文清同意汇特公司的质证意见。

汇特公司认为“小肥羊”是餐饮服务业的通用名称,并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石家庄市新华区公证处(2004)石新证民字第729号公证书。以证明在互联网随机浏览“小肥羊”宣传网页,全国各地餐饮企业名称中含有“小肥羊”字号的商家有十几家,各自加盟店近百家。

证据2、调查笔录。以证明到该次庭审为止“小肥羊”没有被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正式注册。

证据3、商标档案。以证明在2001年9月14日至2003年12月4日,内蒙、南京、河南、上

海、北京、新疆等六家单位或个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

证据4、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工商登记档案及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民字第3411号公证书。以证明西安小肥羊烤肉馆早于小肥羊餐饮公司使用“小肥羊”这一名称。

证据5、编号为1982878BH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以证明“小肥羊”作为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

证据6、汇特公司获得优秀信用企业、全国绿色餐饮企业、名吃名店、质量诚信示范单位等荣誉证书。以证明汇特公司在全国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7、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的证明、河北省清真食品准营证及长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准营证。以证明汇特(清真)小肥羊饭店是经过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河北汇特公司经营“小肥羊”火锅具有清真特色。

证据8、河北省统计信息服务中心调查报告及河北省统计调查中心代码证。以证明消费者不会将清真小肥羊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小肥羊”服务造成混淆。

证据9、专家法律意见书。以证明“小肥羊”名称已构成涮羊肉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

证据10、廊坊市草原小肥羊饮食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该公司致汇特公司的函。以证明廊坊市草原小肥羊饮食公司合法使用“小肥羊”字号,“小肥羊”为通用名称,被同行业认可。

证据11、受理通知书。以证明廊坊市草原小肥羊饮食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草原小肥羊”商标的时间早于小肥羊餐饮公司。

小肥羊餐饮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汇特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据1,认为不能因为大量侵权企业的存在,就认为“小肥羊”成为通用名称了。对于证据2,认为其

本质应是证人证言,在本案中此证据不符合有关证据规定。对于证据4,认为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卫生许可证》显示的日期为1999年7月,但证明企业合法存在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日期却是2002年3月。该《营业执照》恰好证明“西安市小肥羊烤肉馆”的合法成立日期晚于小肥羊餐饮公司。对于证据5,认为不是国家工商总局最后作出的裁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对于证据8,认为根据此调查报告,证明还是有很多消费者将“小肥羊”与小肥羊餐饮公司联系起来。对于证据10,认为这一法律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3、6、7、9、11认为均不能证明汇特公司的主张。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商标驰字[2004]第92号批复,认定小肥羊餐饮公司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服务上的“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又于2004年12月20号被核准为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3043421。汇特公司等对此有异议,已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争点二,汇特公司使用“小肥羊”是否侵犯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小肥洋”注册商标专用权?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汇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小肥洋”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国家商标局核准小肥羊餐饮公司在第42类餐饮服务类及第29类肉类商品上享有“小肥洋”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案字(2004)第74号《关于“小肥洋”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及商标案字(2004)第137号《关于“小肥洋”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答复》。以证明小肥羊餐饮公司享有“小肥洋”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使用“小肥羊”构成对“小肥洋”注册商标权利的侵犯,故汇特公司使用“小肥羊”构成对“小肥洋”商标侵权。

汇特公司对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小肥洋”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答复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周文清同意汇特公司的质证意见。

汇特公司认为不够成侵权,并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专家法律意见书。以证明使用“小肥羊”不构成对小肥洋注册商标侵权。

证据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以证明汇特公司已申请国家商标局撤销“小肥洋”注册商标。

小肥羊餐饮公司对汇特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汇特公司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焦点三,周文清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应承担责任,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证据1、《小肥羊连锁店加盟合约》。以证明汇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文清于2000年8月基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知名度,远赴包头签订加盟合约,约定合同终止周文清必须撤除一切带有“小肥羊”标志的物品装饰及企业名称登记。

证据2、汇特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周文清是汇特公司的董事长、控股股东。

证据3、小肥羊餐饮公司与周文清所签的《补充协议》。以证明周文清明知侵权而故意使用,从有偿使用变为免费“搭车”,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周文清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据1,认为2000年8月18日签订的《小肥羊连锁店加盟合约》是与惠达丰小肥羊酒店签的,并不是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签的,所以与小肥羊餐饮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对于证据2,认为汇特公司的行为是法人行为,与法定代表人没有关系。对于证据3,认为该《补充协议》与《小肥羊连锁店加盟合约》没有关联。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物理知识点高中物理3[1].2《万有引力定律的应用》教案(粤教版必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