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小肥羊连锁店加盟合约》。以证明2000年8月18日,周文清与惠达丰小肥羊酒店签订的协议,与小肥羊餐饮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证据2、惠达丰小肥羊酒店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以证明惠达丰小肥羊酒店成立于1999年7月22日,于2001年8月9日注销。
证据3、专家法律意见书。以证明周文清不构成侵权。
小肥羊餐饮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周文清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1、2,认为惠达丰小肥羊酒店与包头小肥羊酒店实际的经营者均未改变,在1999年9月包头市小肥羊酒店成立后就极少再使用惠达丰小肥羊酒店的名称。对于证据3,认为法律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关于焦点四,假如侵权事实成立,赔偿损失的数额应是多少?小肥羊餐饮公司请求赔偿100万元,提交如下证据:汇特公司的促销宣传单及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04)第171号关于汇特公司日营业额随机抽样统计的公证书。以证明汇特公司的获利情况。
汇特公司对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计算获利的方法不对。
本院认为:关于争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该法所称的商品,包括服务。认定知名服务特有名称,首先应判断该服务是否构成知名服务,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构成特有名称。本案中的“小肥羊”为餐饮服务行业的知名服务,小肥羊餐饮公司及汇特公司均无异议,但双方对“小肥羊”是否为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各执一词,形成尖锐对立,也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或服务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名称。关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特有名称”,本院亦认为其应符合以下条件:1、该名称不直接表示服务的功能、用途和质量,并且与此类服务的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2、该名称应当具有原创性或创先使用性,或者是通过经营者的服务使通用名称具有了新的特定含义而形成;3、该名称应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消费者可以自然地将该名称和特定经营者以及知名服务联系起来。本案中小肥羊餐饮公司最先将“小肥羊”作为服务名称用于餐饮行业,其服务特点是“不沾小料的涮羊肉”,与此类服务的通用名称--“涮火锅”有着显著区别,该服务通过小肥羊餐饮公司较长时间、较大范围使用,使相关消费者提起“小肥羊”自然就会想到是“不沾小料的涮羊肉”,也使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小肥羊”餐饮服务在相关消费者中有较大知名度,成为餐饮行业的知名服务。虽然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当地确实存在将一、两岁小羊称为“小肥羊”的习惯叫法,但是对消费者而言,“小肥羊”则代表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不沾小料的涮羊肉”的服务,而不是一、两岁的小羊。通过小肥羊餐饮公司多年的经营和使用,“小肥羊”在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含义,具有了显著区别性特征。本案中,清真小肥羊饭店以小肥羊餐饮公司连锁店的名义经营三年,其相关消费者提起“小肥羊”就会想到“不沾小料的涮羊肉”这一服务特点,并把 “小肥羊”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所提供的餐饮服务相联系。西安小肥羊烤肉馆虽然《卫生许可证》显示的日期为1999年7月,但该馆《营业执照》的登记日期却为2002年3月,晚于包头市小肥羊酒店的成立,而小肥羊餐饮公司是由包头市小肥羊连锁总店、包头市小肥羊酒店变更而来。故对汇特公司主张西安小肥羊烤肉馆早于小肥羊餐饮公司使用“小肥羊”名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小肥羊餐饮公司首先将“小肥羊”用于餐饮服务行业,且通过自己的经营使“小肥羊”具有了特定的含义,相关消费者能够把“小肥羊”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相联系。故“小肥羊”已构成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汇特公司使用该名称时,小肥羊餐饮公司已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汇特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未经小肥羊餐饮公司许可,擅自在公司名称和店面牌匾等方面使用“小肥羊”的服务名称,存在“搭车”行为,侵害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
务的特有名称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认为“小肥羊”不构成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是涮羊肉餐饮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争点二,本院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在注册了“小肥洋”商标后从未实际使用过,不存在消费者混淆的问题,故汇特公司不构成对“小肥洋”注册商标的侵权, 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汇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点三,本院认为,该案为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汇特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周文清作为汇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民事责任。至于小肥羊餐饮公司所提到的周文清个人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周文清个人构成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点四,鉴于小肥羊餐饮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100万元赔偿数额的准确计算依据,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汇特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利益的情况下,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石法民五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
二、汇特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店面牌匾、服务用品及广告宣传上使用“小肥羊”名称。
三、汇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小肥羊餐饮公司支付赔偿费5万元。
四、驳回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2515元,分别由小肥羊餐饮公司各负担 15000元,由汇特公司
各负担7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建亮
代理审判员 张守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占魁(兼)合同管理制度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