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露天采矿权设桩标界
1.对核查无误、无争议的露天采矿权,负责设桩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现场指导实地核查单位进行采矿权拐点放样、采矿权人埋设界桩。
2.拐点放样测量要利用矿业权实地测量阶段建立的测量控制点和实测成果图件,采用GPS-RTK或全站仪按放线方式进行,先测量、后埋桩。样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1m。受接收信号影响采用全站仪等设备的,允许使用测距支导线,支导线不得超过3条边,全长不超过150m。
3.界桩应标识明显,规格可由负责设桩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4.拐点的设置按采矿许可证坐标确定,界桩编号采用顺时针方式。 5.所有埋桩的矿界点均应有记录手簿。
6.原则上所有露天采矿权拐点均应埋设界桩,因地形地貌条件限制无法埋设的,可设置其他标志。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组织
作业人员均为参加省厅组织的技术培训班取得合格证后的地质工程师和测量工程师,预计进驻7人开展核查工作。地质作业由刘明勇负责,测量作业由万力负责。
野外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杜绝安全事故。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查的技术要求进行核查,必须实事求是,不受外界其他因素干扰,不得弄虚作假。
(二)质量保障
为了保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质量,在核查过程中执行三检(自检、互检、抽检)二审(审核、审查)的质量控制制度。三检是指:野外核查小组要100%自检,野外核查小组之间要100%互检,核查承担单位抽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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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低于30%。两审是指:野外实测检查组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最终由专题工作组进行审定。在核查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自检、互检、抽检,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不合格的应予修改或返工。
在矿业权实地核查过程中,随时准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野外核查工作进行抽查。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采矿权核查:预计工作进度两天完成1个。 (二)探矿权核查:预计工作进度一天完成1个。
(三)挖沙采石矿权核查:预计工作进度一天完成2~3个。 七、工作成果
根据审定的“一图一表一说明”,形成统一要求的测区图、数据、表格,并编制工作总结,提交州项目专题工作组组织验收。 (一)逐个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1:2000(电子版)。 (二)逐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1:2000或1:5000(电子版)。
(三)文山县矿业权分布图1:20万或1:25万(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文山县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电子版和纸质版)。 (五)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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