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2)

2020-02-21 18:30

3.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副本 (原件 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 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副本 (原件 。

2. 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

3.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

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原件 办理工商、税务登 记手续。 4. 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 符合要求的, 配发 《道路运输证》 。 六、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 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 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 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 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 经营之日起提前 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正、 副本和 《道 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业户管理档 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 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 个体经营者提供 《居民身份证》

3.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 设立企业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及验资报告;

5. 设立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

6. 投入车辆情况。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 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 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7.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 印件; 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 《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

10. 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 请补正通知书》;

11. 《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包括同意或不同意 的意见 ;

13.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 政许可决定书》; 14.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 (证件 送达回证; 15.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6.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 证》复印件; 17.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18. 违法行为记录等。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 规范》 (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 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 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 评定要求》 (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 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依据车辆 《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菏泽市道路货 物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申领,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 测。

3.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

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 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4. 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 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 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 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 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 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 证》。

5. 审验结束后,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在审验台账或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 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 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三、货运车辆异动

(一新增货运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 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 等级评定表等,符合条件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同 时将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 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货运

专线、 零担运输、 货运出租、 搬家运输除满足规定的条件外, 应为厢式货运车辆。

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需查验的资 料: 1.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 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4. 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

5.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 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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