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3)

2020-02-21 18:30

6.9cm ×6.2cm 车辆 45度角彩色照片 4张;

7.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 8. 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转籍或过户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 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 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

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 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 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视为无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或 《道 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的《道路运输证》 。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 要求的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 证》。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 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 容: 1.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 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4. 车辆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复印件; 5. 二级维护和车辆检测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记录; 6.9cm ×6.2cm 车辆前面 45度角彩色照片;

7.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 8. 车辆变更记录; 9. 交通事故记录; 10. 车辆审验记录;

11. 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 一档”,包括以下内容:

1.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 人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 车辆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复印件; 5.9cm ×6.2cm 车辆前面 45度角彩色照片;

6.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 7. 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

8.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表; 9. 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10. 车辆变更记录; 11. 行驶里程记录; 12. 交通事故记录; 13. 车辆审验记录;

14. 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 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 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及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二查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的行为。

(四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的日常监管,规范 经营行为。

(五 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托运人按照 《合同法》 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运 输服务。

(六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 物脱落、扬撒。

(七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督促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

(八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 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九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其 8吨以上的重型货 物运输车辆或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十加大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杜 绝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

的,应当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十一查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货物运输车辆运 输旅客。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 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 3月至 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 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 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 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 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 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 通责任事故的时间、 地点、 肇事车辆、 肇事原因、 驾驶人员、

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 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 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投 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 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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