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司法解释及其案例(2)

2020-02-21 18:41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非法拘禁的规定定罪处罚。

1、第1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2、第2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且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试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4、第2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的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非法拘禁行为与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例如,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注意事项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四、非法拘禁的案例

方胜武绑架、宋红星和袁治国非法拘禁案

问题提示:如何区别以索要债务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 罪? 【案情】

被告人:方胜武,男,1962年11月30日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孟州市缑村镇胡庄村农民,住该村。1999年1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红星,男,1977年4月18日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孟州市南关正阳街17号。1999年1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治国,男,1978年10月2日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孟州市黄河造纸厂工人,住孟州市南街村60-1号。1999年12月8日被逮捕。

1996年,河北省保定地区外贸定州出口商品加工厂(简称定州加工厂)因业务往来与河南省孟州市一客户杨文和(在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定州加工厂欠杨文和货款17万多元。杨文和多次找到时任定州加工厂厂长的本案被害人李士军索要欠款未果。为将钱追回,1999年10月下旬,杨文和通过他人在孟州市百帮服务社找到被告人方胜武和潘天亮、陆会(二人在逃)等人,提出让被告人方胜武等人把李士军绑架到孟州,并答应按李士军所欠货款的40%支付绑架费用。同年10月31日晚8时许,被告人方胜武与陆会乘坐杨亮(在逃)驾驶的红色桑塔那轿车于次日凌晨来到保定,与先期

到达的杨文和、潘天亮会合。11月1日下午6时许,杨文和给李士军打电话,谎称他打算在保定找商场卖皮衣,皮衣样品已带来,让李到其住处保定市银都宾馆找他,李士军随即到达该宾馆。晚9时许,被告人方胜武伙同陆会、杨亮来到银都宾馆找杨文和,假称送皮衣样品,并让李士军与他一起去吃饭骗李上了汽车。当车行至江城路,杨文和下车,让已等在路边的潘文亮上车。之后,被告人方胜武等人用事先准备的胶带粘住李士军的手腕、胳膊、嘴,用皮带捆住李的双腿,并给李士军灌喝了安眠药,于次日上午10时许回到孟州。被告人方胜武因担心杨文和要回钱后不给他分,决定抛开杨文和等人,自己单独向李士军索要钱款。在此后的8天里,被告人方胜武先后在孟州河阳宾馆、洛阳豫西宾馆雇佣被告人宋红星、袁治国轮流看管李士军,并答应每天给宋、袁二人各50元钱。这期间,被告人方胜武先是威胁李士军交17万元,让李给其妻子孙玉兰和表哥郑秋来打电话准备钱,还让李写了内容由其口述的两张条子,说明李士军系自愿到孟州清算欠款和办理其他业务,并自愿拿出8万元作为支付方胜武到保定要账的费用,此项费用不计算在欠杨文和货款之内。之后,被告人方胜武又亲自给郑秋来打电话催要上述费用。11月9日,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根据李士军亲属的报案,调派干警与李士军的朋友张国庆一同赴洛阳,由张国庆与被告人方胜武电话联系后,约定在洛阳百货大楼北门与方胜武见面。次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将方胜武抓获并从豫西宾馆将李士军解救。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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