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5.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 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 “门槛”。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 括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 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主要的会计工作岗位有: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等。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考点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 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种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 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第43条至第49条明确规定的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归纳解读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特征与其基本原则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格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考点二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5点: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三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为了控制现金的流量,国家对现金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支出。对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
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一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
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以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2.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3.现金管理“八不准”。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现金的核算
现金的核算包括总分类核算和序时核算。 (1)现金总分类核算
为了总括反映企业库存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现金”科目,其借方反映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现金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现金的结存数。 (2)现金序时核算
为了加强对施工企业现金的管理和核算,比较系统地了解企业现金收付的动态和库存余额,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一般采用三栏式订本账格式。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并将结存数与实际库存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现金的内部控制
现金的内部控制包括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 (1)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
①控制收据和发票的数量和编号;②签发收款凭证与收款员的职务应分开:③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给收款收据;④邮汇收入应设专门登记簿,主要用来登记其款项来源、用途、日期、签收等;⑤收款收据要销号。 (2)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
①出纳、记账、采购三方面的工作,应由三人分别担任,不能由一人兼任。签发发票和付 出款项应由两人分别签章;②付款业务应有原始凭证,并经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审核同意 后,出纳方可付款。有关付款凭证付款后,应分别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戳记,并应定期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③付出保证金、押金、暂付款或备用金等,都应定期清理核对,到期要及时收回。 考点四 银行结算账户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鼋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