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韭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2.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4.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5.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是: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四)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
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五)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2.税务代理的特点
税务代理的特点包括:(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3.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法律责任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财产;(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考点归纳解读
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目前有两部预算法律法规,分别是:(1)1994年3月2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预算法》;(2)经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和制度保证的、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最早出现在英国,其特征主要包括:(1)计划性;(2)法律性;(3)集中性;(4)年度性。 2.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有:(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监督作用。 3.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主要由:(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四部分构成。 4.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以及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中央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处于主导地位,地方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内容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2.预算收人与预算支出的分类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人。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1.预算组织的编制 (1)预算年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 2.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
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六)决算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七)预决算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考点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时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3.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中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及其功能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的功能:(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