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2)

2020-02-21 19:11

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责任的规定是被告举证为原则,原告举证为例外。对于具有严重违法情形的无效行政行为,原告只应当提出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的事实,而不应该承担证明其无效的责任,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这样规定也能起到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金伟峰:《无效行政行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5]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 沈德咏、戴长林:“完善刑事立法——强化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7] 李跃进:“论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建立”,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06期。 [8] 陈 晨:“论无效行政行为”,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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