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鉴定报告
3.5.1 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及幕墙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测及鉴定依据;
4 确定抽检、检测及鉴定方案;
5 调查及检测结果分析,开展设计复核工作; 6 安全性及使用性评定; 7 处理建议; 8 相关附件。
3.5.2 鉴定报告中应根据鉴定要求及鉴定结果给出鉴定单元及子单元的安全性、使用性鉴定等级。
3.5.3 鉴定报告中应明确cu和du级构件或连接、或Cu1和Du1级单个板块单位或单个支承结构的分布位置。
3.5.4 根据鉴定结果,可按下列规定给出初步处理建议:
1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为二级时,宜针对薄弱部位采用加固或修复的处理方法;
2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为四级或安全性及使用性鉴定等级均为三级时,宜采用部分或全部拆除的处理方法;
3 其他鉴定等级结果或鉴定结果,可按表3.5.4进行适修性评估并提出处理建议。
表3.5.4 建筑幕墙适修性评级标准
等级 R1 分级标准 易修、或易改造,修后能恢复原功能,或改造后的功能可达到现行标准的要求,所需总费用低,适修性好,应予修复或改造。 稍难修或稍难改造,修后能恢复或接近恢复原功能,或改造R2 后的功能尚可达到现行标准的要求,所需总费用较低,适修性尚好,宜予修复或改造。 R3 难修或难改造,或改造后需降低使用功能,有一定利用价值。适修性差,是否修复或改造,取决于使用要求。 比较修复和拆换两种方案,综合评估后给出建议 修复使用 修复使用 处理建议
该幕墙鉴定单元已严重残损,或修后功能极差,已无利用价R4 值,或所需总费用接近,甚至超过新建的造价。适修性很差,宜予拆除、重建。 考虑局部拆换或重建 3.5.5 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报告中,宜提出下一次可靠性鉴定时间的建议,时间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为一级时,下次鉴定时间间隔不宜超过5年;二级时,下次鉴定时间间隔不宜超过3年;
2设计资料严重欠缺或设计图纸与现场存在较大差异,且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等级为二级时,下次鉴定时间间隔不宜超过2年;
3 因材料老化或出现危险征兆而委托开展的检测鉴定,鉴定等级为一级时,下次鉴定时间间隔不宜超过3年;鉴定等级为二级时,下次鉴定时间间隔不宜超过2年;
4 鉴定等级情况较1~3款不利时,鉴定时间间隔应相应缩短;
5鉴定后进行加固处理的既有建筑幕墙,应根据加固处理的程度,参照1~4款规定确定合理的鉴定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