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 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四条 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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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 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 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
第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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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十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多层建筑最近点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最近点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 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2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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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殊地区如太原街商业区、中街商业区等市级商业中心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两侧各20米。 (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三级公路以上等级公路包括三级公路不得小于10米;三级公路以下等级公路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后退绿化隔离参照十四条。
第三章 退让规划绿地的距离
第十四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出入口背向规划绿地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绿地距离不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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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入口面向规划绿地的,住宅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8米,公建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10米。
第十五条 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不少于15米。
第十六条 建筑物后退公园等城市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多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15米;超高层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少于20米。
第十七条 建筑物后退铁路线、电力线、输油(汽)管线等防护绿地参照第十四条。
第四章 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
第十八条 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要点),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
第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界距离,按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得小于下表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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