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距 类区 二环以内 二环以外 退让 类 朝 距向 离 型 层数 主 低层 要 多层 朝 高层 向 次 低层 要 多层 朝 高层 向 主 低层 要 多层 朝 高层 向 次 低层 要 多层 朝 高层 向 建筑最小退界控制表 (界外)为居住建筑 最小退界距离(米) 4 6 15 4 4 8 6 8 17 4 6 8 (界外)为非居住建筑 最小退界距离(米) 4 6 10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8 5 8 12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9 注:建筑主体平面长轴方向的墙体对应的朝向为主要朝向,短轴方向的墙体对应的朝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的边长大于16米时,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二)界外是现状及规划居住用地的除须符合第(一)项退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退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界外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操场、医院及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有特殊日照标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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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其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住宅建筑控制。
(五)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不小于基础底板埋深的50%,且不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
地下室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人防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能满足退让规定要求的,须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并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连廊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在商业密集区,地上连廊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连廊宽度宜为3.5米至4.5米,地上连廊跨越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内禁止落柱;
(二)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4米且不大于7.0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当地下通道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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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规划道路时,应预留城市管网敷设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三)地上连廊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连廊(通道)内仅保留交通联系功能,禁止设商业设施,连廊(通道)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五章 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沿规划地铁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地铁线距离不应小于6米,并应符合地铁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30米、60米。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地下文物等外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退让距离要符合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同时征得相应级别的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具体问题由沈阳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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