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钢丝、钢绞线和热处理钢筋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钢丝、钢绞线和热处理钢筋等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12.3.1 预应力筋铺具、夹具和连接器应具有可靠的锚固性能、足够的承载能力和良好的适用性,能保证充分发挥预应力筋的强度,安全地实现预应力张拉作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的要求。
12.8.1 机具及设备
施加预应力所用的机具设备及仪表应由专人使用和管理,并应定期维护和校验。千斤顶与压力表应配套校验,以确定张拉力与压力表之间的关系曲线,校验应在经主管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定期进行。
12.8.3 张拉应力控制
1.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1.3 水泥浆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具体规定时,应不低于30MPa。 13.4.4 拱圈合龙及拱上结构砌筑的技术要求
1.拱圈封拱合龙时的温度、砂浆强度和封拱方法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时,符合下列规定:
2)分段砌筑的拱圈应待填塞空缝的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50﹪后进行,采用刹尖封顶的拱圈应待待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
2.拱上结构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拱上结构在拱架卸架前砌筑时,应待拱圈合龙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30﹪以上后进行。 2)当先松架后砌拱上结构时,应待拱圈合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后进行。 3)采用分环砌筑的拱圈,应待上环合龙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后进行。 15.1.6 大桥、特大桥或重要结构在施工阶段,对结构物的应力、变形值应有针对性的施工监测控制,以保证结构物的强度和稳定。
16.2.2 劲性骨架浇筑拱圈
5.浇筑劲性骨架混凝土拱圈(拱肋)时,应严格控制钢骨架及先期混凝土层的竖、横向变形,其变形值应符合设计要求,相对高差和横向位移就符合检测标准,否则应采取纠正措施。
16.7.2 大跨径拱的拱上结构,应严格按照设计加载程序进行,使施工过程中的拱轴线与设计拱轴线尽量吻合,如有拱架应先卸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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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 就地浇筑钢筋混凝土拱圈及卸落拱架的过程中,应设专人用仪器配合施工进度随时观测拱圈、拱架、劲性骨架的挠度和横向位移以及墩台的变化情况,并详细记录,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分析,采取措施,必要时可调整加载或卸架程序。
16.8.6 大跨度拱桥施工过程中,应配合施工进度对拱圈(肋)混凝土、拱肋接头、劲性骨架、吊杆、系杆、钢管混凝土、扣索、转盘、锚碇(梁)等关键受力部位进行应力监测,并与控制计算值相比较,一旦偏差超出设计允许范围,应立即进行调整。
19.3.4 混凝土主梁
2.采用挂篮悬浇主梁时,除应符合梁桥挂篮施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挂篮的悬臂梁及挂篮全部构件制作后均应进行检验和试拼,合格后再于现场整体组装检验,并按设计荷载及技术要求进行预压,同时测定悬臂梁和挂篮的弹性挠度、调整高程性能及其他技术性能。
2)挂篮投计和主梁浇筑时应考虑抗风振的刚度要求。 19.4.1 拉索和锚具的制作
1.拉索及其锚具应委托专业单位制作,严格执行国家或部颁的行业标准和规定生产,并应进行检测和验收。
21.3.7 拱架拆除和拱顶填土的时间应符合下列件:
1.拱圈砌筑砂浆或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时,方可拆除拱架,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回填土。
2.在拱架未拆除的情况下,拱圈砌筑砂浆或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时,可进行拱顶填土,但在拱圈强度达到设计强度100﹪后,方可拆除拱架。 7.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J 042—94)
1.0.4 必须执行质量检查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材料试验工作。
1.0.5 应制定安全制度和措施,加强通风、照明、防尘、降温及防水和防止有害气体的工作,并预防塌方事故,保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
2.0.1 隧道施工前应做好现场调查研究,核对设计文件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等工作。 4.1.3 洞口开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4.1.3.7 不得采用深眼大爆破开挖边(仰)坡。
5.3.1 应严格控制欠挖。当岩层完整、岩石抗压强度大于30MPa并确认不影响衬砌结构稳定和强度时,允许岩石个别突出部分(每1㎡内不大于0.1㎡)欠挖,使其隆起量不得大于5㎝。拱、墙脚以上1m内断面严禁欠挖。
5.4.10 当采用全断面开挖或台阶开挖时,应采用导爆管、毫秒雷管起爆周边眼,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5.5.12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后必须待有害气体排出后方可进至挖面工作。
7.1.1 施工支护应配合开挖及时施作,确保施工安全。
8.1.1 隧道衬砌施工时,其中线、标高、断面尺寸和净空大小均须符合设计要求。 8.1.6 凡属隐蔽工程,经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作业。 8.3.8 拱墙背后的空隙必须回填密实。
9.1.1 采用复合式衬砌的隧道,必须将现场监控量测项目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施工中认真实施。
10.1.3 隧道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制定防排水方案。
14.1.2 施工中应经常观察围岩和地下水的变异情况,量测支护、衬砌的受力情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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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地形、地貌的变化,防止突然事故的发生。
14.5.1 在处理塌方前,应详细调查其范围、形状、塌穴的地质构造,查明其诱发原因和塌方类型,据此确定处理方案。
14.5.2 隧道塌方后,应选加固未塌方地段,防止塌穴扩大。
14.7.1 瓦斯溢出地段,应预先确定瓦斯探测方法,并制定瓦斯稀释措施、防爆措施、紧急救援措施等。
14.7.6 应加强瓦斯检查制度,在钻眼、装药、放炮前及放炮后四个环节上搞好瓦斯巡回检测工作。
8.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
2.0.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2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2.0.3 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2.0.4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2.0.8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3.1.3 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3.1.7 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3.1.8 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3.3.7 民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3.3.8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3.3.9 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3.3.10 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3.17 能产生大量蒸气、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暴型电气设备。
3.5.1 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4.3.1 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执行。
6.1.1 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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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桥涵施工,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 6.1.6 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标准。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时,上述施工应停止作业。
6.2.8 挖孔、沉管灌注桩基础
6.2.8.4 人工挖孔,除应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孔人员下孔作业前,应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
(2)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应采取通风措施。对含量虽不超过规定,但作业人员有呼吸不适感觉时,亦应采取通风或换班作业等措施;
6.2.8.5 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7.7.1 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7.7.1.1 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以下。
7.7.1.2 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7.7.1.3 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7.7.1.4 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3。
7.7.1.5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m3以下。 7.7.1.6 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3。 7.7.1.7 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3。 7.7.1.8 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3。
7.9.6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8.9.2 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8.11.13 水下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潜水员应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引爆的安全操作技术; (2)根据爆破波及范围,划定危险区,引爆前应派人警戒;
(3)雷管在使用前应做测试;在同一起爆点,不得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 (4)炸药包装好后,应由潜水员带下水,不得用绳索下放;炸药包布设完毕,潜水员出水,并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引爆;
(5)引爆线路的开关应设专人严格管理,未经负责人许可严禁通电; (6)发生“盲炮”时,应在切断电源15min后,再下潜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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