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 图文(2)

2020-02-21 21:08

对非熟悉工进行实操教练培训;项目总工、质量员向班组成员介绍质量通病,讲解防治措施或办法。 4.2 质量控制措施

4.2.1严格按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每个方案的实施都要通过方案提出→讨论→编制→修改→定稿→交底→实施几个步骤进行。

4.2.2 质检员依据强制性条文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班组长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处理。

4.4.2 由项目安全质量部协助,项目总工主持召开,检查、讲评上周(月)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技术管理情况,施工质量检查情况,质量受控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提出限期完成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布置下周(月)的技术、质量工作计划,并落实责任人和检查监督人。 4.3 检查总结

定期汇总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施工质量检查结果,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水平薄弱之处加以改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强施工人员技能培训、增加施工设施投入等措施,不断提高施工水平,确保施工质量。第五章 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条文

第五章 施工质量 5.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5.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1.3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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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1.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1.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2架线施工

导地线展放采用牵引机放线架线施工工艺; OPGW展放采用一牵一张力架线施工工艺; 导地线接续采用液压施工工艺。 跨越采用搭设跨越架施工工艺。

施工组织采取流水作业方式,架线施工采用先进的牵张设备,利用该设备的功能,可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及架线施工的质量。在架线施工中,应合理地选择放线的位置,尽可能的把放线场选择在有道路可以到达的地方,少占耕地。 5.3、交叉跨越的施工

本工程主要跨越物主要有电力线路、通讯线、普遍公路等,对于这类跨越,采用搭设竹制跨越架的方法进行跨越施工,常用的跨越架搭设方式有以下几种:

(2)10kV线路不停电搭设跨越架,架子形式为被跨线路两侧搭设单排或双排跨越架,架高超过导线1.5米以上,并封顶。

(3)380V以下电力线路视线路的高低搭设单、双排护线架。架高应超过导线1.5米。 (4)通讯线两侧搭设单排跨越架,架高超过通讯线1m,可不封顶。 (5)通讯电缆搭设单排护线架,架高超出电缆1m。

(6)普遍公路可在道路两侧搭设双排架并封顶。当采用不封顶的跨越架时,应适当加高跨越架的高度。

(7)一般土路可在路两侧搭设单排架,不封顶,对于车辆和行人较少的土路可不搭设跨越架,但必须派人监护。

(8)所有跨越架的宽度应保证导线两边线外各有2m的裕度。

第六章 施工安全 6.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1.1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6.1.2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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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6.1.3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1.4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2所列数值。

表6.1.4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6.1.5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6.1.5 1kV以下 1~10kV 35kV 外电线路电压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6.1.6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6.1.7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1.8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6.1.9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6.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融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6.1.11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电源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在工地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6.1.12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器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13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14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15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6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6.1.17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配制电的电缆线路必须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决缘星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6.1.18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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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1.20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6.1.21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6.1.22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6.1.23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动连接。

6.1.2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6.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6.2.1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6.2.2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2.3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6.2.4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6.2.5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

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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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6.3.1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 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6.3.2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6.3.3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6.3.4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6.3.5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6.3.6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6.3.7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6.3.8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6.3.9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6.3.10 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6.3.11 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6.3.12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3.13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3.14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6.3.15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6.3.16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6.3.17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6.3.18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6.3.19 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6.3.20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6.3.21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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